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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11個實施方案主要內容

日前,國務院安委會印發了《全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計劃》,明確了2個專題實施方案、9個專項整治實施方案,主要內容如下:


一、學習宣傳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重要論述專題

(一)製作“生命重於泰山——學習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重要論述”電視專題片。專題片以專家解讀、係列訪談和案例分析等方式,全麵闡述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重要論述,係統解讀安全發展、嚴守底線、強化責任、依法治理、改革創新、夯實基礎、嚴抓落實等重要內容,體現政治性思想性指導性,增強吸引力感染力影響力。專題片製作完成並報審後,發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集中觀看學習。中央宣傳部、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安排中央電視台和地方電視台播出專題片公開版。


(二)集中開展學習教育。各級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安排專題學習,加深對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重要論述的理解,結合本地區本行業實際研究貫徹落實措施。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分級分批組織安全監管幹部和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開展輪訓,把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論述作為重要內容,推進學習教育全覆蓋。要善於抓住典型案例深入剖析,用鮮活事例啟發思考,通過領導幹部帶頭講、專家學者深入講、一線工作者互動講,推動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論述走深走實。


(三)深入係統宣傳貫徹。各級黨委將宣傳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重要論述納入黨委宣傳工作重點,精心製定宣傳方案,部署開展經常性、係統性宣傳貫徹和主題宣講活動,形成集中宣傳聲勢。中央和地方、行業主要媒體在報、網、端、微等平台開設專題專欄,推出重點報道、學習文章、訪談評論等,深入宣傳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重要論述。各級安委會辦公室結合組織“安全生產月”活動,建設災害事故科普宣傳教育、安全法治宣傳和安全體驗基地,在有條件的社區公園、廣場、鄉村服務場所等設置專題展板等,以多種方式開展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論述宣講工作,積極推進安全宣傳進企業、進農村、進社區、進學校、進家庭。要結合曝光安全生產典型問題,強化警示教育,增強公眾安全意識,營造安全生產必須警鍾長鳴、常抓不懈、絲毫放鬆不得的社會氛圍。


(四)健全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要認真落實《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製規定》,始終把安全生產擺在重要位置,健全定期研究解決安全生產重大問題的會議製度,加強源頭治理、係統治理、精準治理、綜合治理,實現安全生產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各有關部門要把安全生產工作作為本行業領域管理的重要內容,依法依規履行安全監管責任,指導幫助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管理,切實消除盲區漏洞。各級安委會要製定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責任考核辦法,督促改進作風狠抓落實。建立健全企業全過程安全生產管理製度,完善落實安全誠信、安全承諾、專家服務、舉報獎勵和輿論監督等措施,督促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製人在崗在位履行第一責任人責任,確保安全生產。


(五)有效防範安全風險。圍繞建立公共安全隱患排查和安全預防控製體係,堅持從源頭上加強治理,建立安全風險評估製度,對城鄉規劃、產業發展規劃、重大工程項目實施重大安全風險“一票否決”,修訂完善安全設防標準。堅持創新方式加強監管,綜合運用信息化、大數據等現代化手段和“四不兩直”明查暗訪等傳統手段,分行業分領域全麵排查整治安全隱患,突出危險化學品、煤礦與非煤礦山、建築施工、道路交通、消防等重點行業領域開展專項整治,標本兼治消除事故隱患。要特別重視加強化工、橋梁、隧道、電力、油氣、水利、核電等重大工程和設施安全風險防控,強化規劃設計、建設施工、運營管理等各個環節的安全責任措施落實,確保萬無一失。堅持深化改革健全製度,結合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深化礦山安全監察、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和安全生產執法體製改革,推進國家和地方安全生產立法工作,築牢防控安全風險的製度防線。


(六)加強安全監管幹部隊伍建設。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要統籌加強安全監管力量建設,向基層傾斜招錄政策,加大相關保障力度,重點充實市、縣兩級安全監管執法人員,到2022年底具有安全生產相關專業學曆和實踐經驗的執法人員不低於在職人員的75%。應急管理部門要加強安全監管隊伍專業能力建設,出台安全生產行政執法隊伍建設規劃和標準導則,全麵推進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製審核等製度,分級分類精準執法。要加強安全監管人才培養,組織開展大培訓,通過公務員聘任製方式引進急需緊缺專業人才,聯合教育部門加快安全生產學科建設,提高幹部隊伍整體素質。


二、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專題。

(一)全麵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責任體係。

1.建全安全生產責任製。企業要建立健全從主要負責人到一線崗位員工覆蓋所有管理和操作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製,明確企業所有人員承擔的安全生產責任。加強安全生產法治教育,提高全員守法自覺性,建立自我約束、持續改進的安全生產內生機製,建立企業內部安全生產監督考核機製,推動各個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到位。


2.落實企業主要負責人責任。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製人等主要負責人要強化落實第一責任人法定責任,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帶頭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標準,加強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安全生產管理,做到安全責任、安全管理、安全投入、安全培訓、應急救援“五到位”。在安全生產關鍵時間節點要在崗在位、盯守現場,確保安全。


3.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強化內部各部門安全生產職責,落實一崗雙責製度。重點行業領域企業要嚴格落實以師帶徒製度,確保新招員工安全作業。企業安全管理人員、重點崗位、班組和一線從業人員要嚴格履行自身安全生產職責,嚴格遵守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建立“層層負責、人人有責、各負其責”的安全生產工作體係。


(二)健全完善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製度。

1.建立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團隊。企業要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全力支持安全管理機構工作,並建立相應的獎懲製度。企業要持續提升安全管理科學化、專業化、規範化水平,建立安全技術團隊。到2021年底前,各重點行業領域企業通過自身培養和市場化機製全部建立安全生產技術和管理團隊。


2.強化安全投入。企業要保證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嚴格安全生產費用提取管理使用製度,堅持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相結合,確保足額提取、使用到位,嚴禁違規挪作他用,對由於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嚴格落實安全技術設備設施改造等支持政策,加大淘汰落後力度,及時更新推廣應用先進適用安全生產工藝和技術裝備,提高安全生產保障能力。企業要加強從業人員勞動保護,配齊並督促從業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品。


3.強化安全教育培訓。企業要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訓製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掌握崗位操作技能和應急處置措施,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和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充分利用國家職業技能提升行動支持政策,加強企業安全人才培養。到2022年底前,省屬以上重點行業領域企業要通過自建或委托方式建設職業院校(技工院校),實現重點崗位人員“變招工為招生”。


4.持續推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各類企業要按照《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範》(GB/T33000-2016)和行業專業標準化評定標準的要求自主建設,從目標職責、製度化管理、教育培訓、現場管理、安全風險管控、隱患排查治理、應急管理、事故管理和持續改進等八個方麵,建立與企業日常安全管理相適應、以安全生產標準化為重點的企業自主安全生產管理體係,實現安全生產現場管理、操作行為、設備設施和作業環境規範化。企業要在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運行過程中,根據人員、設備、環境和管理等因素變化,持續改進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提升企業安全管理水平。2022年底前,高危行業及規模以上企業均應完成自評工作。


(三)健全完善企業安全風險防控機製。

1.建立企業安全風險辨識評估製度。企業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針對本企業類型和特點,科學製定安全風險辨識程序和方法,定期組織專業力量和全體員工全方位、全過程辨識生產工藝、設備設施、作業環境、人員行為和管理體係等方麵存在的安全風險,做到係統、全麵、無遺漏,持續更新完善。按照有關標準規範,對辨識出的安全風險進行分類、梳理、評估,加強動態分級管理,科學確定安全風險類別和等級,實現“一企一清單”。


2.建立安全風險管控製度。企業要根據風險評估的結果,對安全風險分級、分類進行管理,逐一落實企業、車間、班組和崗位的管控責任,從組織、製度、技術、應急等方麵對安全風險進行有效管控,達到回避、降低和監測風險的目的。針對高危工藝、設備、物品、場所和崗位等重點環節,高度關注運營狀況和危險源變化後的風險狀況,動態評估、調整風險等級和管控措施,確保安全風險始終處於受控範圍內。2021年底前,各類企業要建立起完善的安全風險管控製度。


3.建立安全風險警示報告製度。企業要在醒目位置和重點區域分別設置安全風險公告欄,製作崗位安全風險告知卡,確保每名員工都能掌握安全風險的基本情況及防範、應急措施。對存在重大安全風險的工作場所和崗位,要設置明顯警示標誌,並強化危險源監測和預警。企業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明確風險管控和報告流程,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風險報告製度,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風險管控和報告工作全麵負責,要按照安全風險管控製度的要求,對辨識出的安全風險,定期向相關監管部門報送風險清單。


(四)健全完善企業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製。

1.加強安全隱患排查。企業要建立健全以風險辨識管控為基礎的隱患排查治理製度,製定符合企業實際的隱患排查治理清單,完善隱患排查、治理、記錄、通報、報告等重點環節的程序、方法和標準,明確和細化隱患排查的事項、內容和頻次,並將責任逐一分解落實,推動全員參與自主排查隱患,尤其要強化對存在重大風險的場所、環節、部位的隱患排查。企業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與政府部門互聯互通的隱患排查治理信息係統等方式,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企業職代會“雙報告”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2.嚴格落實治理措施。企業要按照有關行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加強對重大事故隱患治理,並向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報告;製定並實施嚴格的隱患治理方案,做到責任、措施、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實現閉環管理。2020年底前,企業建立起完善的隱患排查治理製度;2021年底前,各地區和各類企業要建立完善隱患排查治理“一張網”信息化管理係統,做到自查自改自報,實現動態分析、全過程記錄管理和評價,防止漏管失控;2022年底前,企業隱患排查治理全麵走向製度化、規範化軌道。


(五)推動企業安全生產社會治理。

1.建立完善企業安全承諾製度。企業主要負責人要結合本企業實際,在進行全麵安全風險評估研判的基礎上,通過各種方式途徑,向社會和全體員工公開落實主體責任、健全管理體係、加大安全投入、嚴格風險管控、強化隱患治理等情況。要加強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和企業內部監督,完善和落實舉報獎勵製度,督促企業嚴守承諾、執行到位。2020年底前,製定出台包括所有重點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承諾製度。


2.完善落實安全生產誠信製度。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健全完善安全生產失信行為聯合懲戒製度,對存在以隱蔽、欺騙或阻礙等方式逃避、對抗安全生產監管,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產生重大安全隱患,違規更改工藝流程,破壞監測監控設施,以及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遲報事故等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主觀故意行為的單位及主要責任人,依法依規將其納入信用記錄,加強失信懲戒,從嚴監管。2020年底前,修訂完成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誠信體係建設製度。


3.提升專業技術服務機構服務水平。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篩選一批專業化安全技術服務機構,支持做大做強,為企業提供高水平安全技術和管理服務;同時加強監督管理,2020年底前製定出台技術服務機構評價結果公開和第三方評估製度,確保規範運作,切實為企業提供有效技術支撐。


4.充分發揮安責險參與風險評估和事故預防功能。深入推動落實《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事故預防技術服務規範》(AQ9010-2019),通過實施安責險,加快建立保險機構和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等廣泛參與的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體係。2021年底前各地區應急管理部門全部建立安責險信息化管理平台,2022年底前對所有承保安責險的保險機構開展預防技術服務情況實現在線監測,並製定實施第三方評估公示製度。對預防服務沒有達到規範標準要求、隻收費不服務或少服務的責任單位和負責人予以警示,督促整改,情節嚴重的按照《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有關規定,納入安全生產領域聯合懲戒“黑名單”管理,並向社會公布。


三、危險化學品安全整治

(一)提升危險化學品重大安全風險管控能力。

1.嚴格高風險化工項目準入條件。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強化源頭管控,推進產業結構調整,科學審慎引進化工項目。涉及化工行業的省級、市級人民政府和重點化工園區要結合現有化工產業特點、資源優勢、專業人才基礎和安全監管能力等情況,進一步明確產業定位,加快製定完善化工產業發展規劃,2020年底前製定出台新建化工項目準入條件;2022年底前,設區的市要製定完善危險化學品“禁限控”目錄,對涉及光氣、氯氣、氨氣等有毒氣體(以下簡稱有毒氣體),硝酸銨、硝基胍、氯酸銨等爆炸危險性化學品(指《危險化學品目錄》中危險性類別為爆炸物的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要嚴格控製,嚴禁已淘汰的落後產能異地落戶和進園入區;支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技術改造升級,依法淘汰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產能。


2.提升化工園區安全風險管控水平。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建立跨部門聯合工作機製,按照《化工園區安全風險排查治理導則(試行)》要求組織開展化工園區(含化工集中區)安全風險排查評估分級工作,202010月底前,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對本地區化工園區進行認定並公布名單,在認定基礎上開展安全風險排查評估分級。對安全風險等級評估為A級(高安全風險)的化工園區,原則上不得批準新、改、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並納入重點治理和監管範圍,限期整改提升,2021年底前仍為A級的化工園區要予以關閉退出;對安全風險等級評估為B級(較高安全風險)的化工園區,原則上要限製新、改、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2022年底前仍未達到C級(一般安全風險)或D級(較低安全風險)的化工園區要予以關閉退出。


3.深入開展企業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督促轄區內危險化學品企業按照《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導則》,在20206月底前全麵完成安全風險隱患自查工作並製定整改方案,對於重大隱患要依法上報地方有關監管部門並實施掛牌督辦,經整改仍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予以關閉,實現規範達標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依法淘汰一批。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回頭看”,2020年底前要對安全風險評估等級為“紅、橙”的企業對照安全生產許可證發證條件再次逐一進行核查,從源頭提升發證企業的安全保障能力。大力推進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體係建設,運用信息化手段實現企業、化工園區、監管部門信息共享、上下貫通,2022年底前涉及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企業要全麵完成以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為重點的安全預防控製體係建設。


4.強化危險化學品運輸、使用和廢棄處置安全管理。加強危險化學品等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管,嚴格行業準入,嚴禁未經許可擅自開展經營性運輸。強化托運、承運、裝卸、車輛運行等危險貨物運輸全鏈條安全監管。開展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防撞報警係統相關標準貫徹實施,2022年底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要全部強製安裝遠程提醒監控係統,實行運輸過程實時定位及路徑記錄。嚴格執行內河禁運危險化學品目錄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嚴格特大型公路橋梁、特長公路隧道、飲用水源地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通行管控。加強港口、機場、鐵路車站以及與鐵路接軌的專用線、專用鐵路等危險貨物裝卸、儲存場所和設施的安全監管,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進行清理整頓。鼓勵化工園區內具有上下遊產業鏈關聯的企業運用管道輸送代替道路運輸,有危險化學品車輛聚集較大安全風險的化工園區應建設符合標準規範的危險化學品車輛專用停車場。加強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及醫院、學校、科研機構等單位的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管理。組織全麵開展廢棄危險化學品等危險廢物排查,重點整治化工園區、化工企業存在的違規堆存、隨意傾倒、私自填埋危險廢物等問題,確保危險廢物貯存、運輸、處置安全。


(二)提高危險化學品企業本質安全水平。

1.全麵排查管控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督促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按照《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風險基準》(GB36894-2018)和《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確定方法》(GB/T37243-2019)等標準規範確定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外部安全防護距離要求的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經評估具備就地整改條件的,整改工作必須在2020年底前完成,未完成整改的一律停止使用;需要實施搬遷的,在采取盡可能消減安全風險措施的基礎上於2022年底前完成;已納入城鎮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計劃的,要確保按期完成。嚴格落實化工園區空間規劃和土地規劃,保護危險化學品企業和化工園區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禁止在外部安全防護距離內布局勞動密集型企業、人員密集場所;爆炸危險性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企業要保持足夠的外部安全防護距離,嚴禁超設計量儲存,並盡可能減少儲存量,防止安全風險外溢。


2.進一步提升危險化學品企業自動化控製水平。繼續推進“兩重點一重大”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裝置、緊急切斷裝置、自動化控製係統的建設完善,2020年底前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的上述係統裝備和使用率必須達到100%,未實現或未投用的,一律停產整改。推動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生產裝置實現全流程自動化控製,2022年底前所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過氧化工藝裝置的上下遊配套裝置必須實現自動化控製,最大限度減少作業場所人數。涉及爆炸危險性化學品的生產裝置控製室、交接班室不得布置在裝置區內,已建成投用的必須於2020年底前完成整改;涉及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的生產裝置控製室、交接班室原則上不得布置在裝置區內,確需布置的,應按照《石油化工控製室抗爆設計規範》(GB50779-2012),在2020年底前完成抗爆設計、建設和加固。具有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粉塵爆炸危險性、中毒危險性的廠房(含裝置或車間)和倉庫內的辦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檢室,20208月前必須予以拆除。


3.深化精細化工企業反應安全風險評估。凡列入精細化工反應安全風險評估範圍但未開展評估的精細化工生產裝置,一律不得生產。現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過氧化工藝的精細化工生產裝置必須於2021年底前完成有關產品生產工藝全流程的反應安全風險評估,同時按照加強精細化工反應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指導意見,對相關原料、中間產品、產品及副產物進行熱穩定性測試和蒸餾、幹燥、儲存等單元操作的風險評估。強化精細化工反應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運用,已開展反應安全風險評估的企業要根據反應危險度等級和評估建議設置相應的安全設施,補充完善安全管控措施,及時審查和修訂安全操作規程,確保設備設施滿足工藝安全要求,2022年底前未落實有關評估建議的精細化工生產裝置一律停產整頓。


4.推動技術創新。積極推廣應用機械化、自動化生產設備設施,實現機械化減人、自動化換人,降低高危崗位現場作業人員數量。加快新材料應用和新技術研發,研究生產過程危險化學品在線量減量技術路線和儲存數量減量方案,開發以低毒性、低反應活性的化學品替代高危險性化學品的工藝路線,開展緩和反應溫度、反應壓力等弱化反應條件的技術改造,積極推廣氣體泄漏微量快速檢測、化工過程安全管理、微通道反應器等先進技術方法的應用。聚氯乙烯生產企業按照《氯乙烯氣櫃安全運行規程》和《氯乙烯氣櫃安全保護措施改進方案》,進一步完善氯乙烯氣櫃安全管理措施,提升本質安全水平。


5.完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法規標準。推進製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研究製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標準管理指導意見,整合完善提升化工和涉及危險化學品的工程設計、施工、設備建造、維護、監測標準,著力解決標準空白、滯後和標準執行不一致問題。製定出台化工過程安全管理導則和精細化工反應安全風險評估標準等技術規範。


(三)提升從業人員專業素質能力。

1.強化從業人員教育培訓。每年至少對化工和危險化學品企業主要負責人集中開展一次法律意識、風險意識和事故教訓的警示教育,按照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知識重點考核內容,對危險化學品企業主要負責人每年開展至少一次考核,考核和補考均不合格的,不得擔任企業主要負責人。危險化學品企業按照高危行業領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動計劃實施意見,開展在崗員工安全技能提升培訓,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並按照新上崗人員培訓標準離崗培訓,2021年底前安排10%以上的重點崗位職工(包括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完成職業技能晉級培訓,2022年底前從業人員中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比例要達到30%以上;嚴格從事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崗位人員的學曆要求和技能考核,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2022年底前,化工重點省份和設區的市至少扶持建設一所化工相關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依托重點化工企業、化工園區或第三方專業機構成立實習實訓基地。


2.提高從業人員準入門檻。自20205月起,對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的企業,新入職的主要負責人和主管生產、設備、技術、安全的負責人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化學、化工、安全等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曆或化工類中級及以上職稱,新入職的涉及重大危險源、重點監管化工工藝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操作人員必須具備高中及以上學曆或化工類中等及以上職業教育水平,新入職的涉及爆炸危險性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的操作人員必須具備化工類大專及以上學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現有人員應在2022年底前達到相應水平。危險化學品企業要按規定配備化工相關專業注冊安全工程師。


(四)推動企業落實主體責任。

1.嚴格精準監管執法。製定並公布化工和危險化學品企業執法計劃,進一步加大對重大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執法力度。強化事故責任追究,經事故調查明確應對事故負有責任的企業主要負責人、實際控製人和有關責任人員,及時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責。危險化學品企業主要負責人必須建立企業安全技術和管理團隊,必須做出安全承諾並定期報告安全生產履職及企業安全風險管控情況,不按規定作出安全承諾和定期報告安全生產履職及企業安全風險管控情況,或安全承諾和報告失實的,要依法依規對有關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實施聯合懲戒,對因未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受到刑事處罰或撤職處分的,依法對其實施職業禁入。對發生事故的危險化學品企業,要嚴格執行暫扣或吊銷安全許可證的有關規定。


2.全麵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積極培植安全生產標準化示範企業,對一、二級標準化企業項目立項、擴產擴能、進區入園等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考慮並減少執法檢查頻次。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內容和日常執法檢查重點內容有機結合,持續改進企業安全管理。


3.集中開展危險化學品領域“打非治違”。結合本地區化工產業特點,嚴厲打擊各類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使用行為;全麵整治違規違章問題,特別是強化對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的執法檢查;對發生過事故或存在重大隱患的企業,加大檢查頻次,對同類問題反複出現的依法從重處罰,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暫扣或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深入排查冠名“生物”“科技”“新材料”等企業的注冊生產經營範圍與實際是否一致,對於發現的問題企業,要認真甄別其行業屬性和風險,逐一明確並落實監管責任,依法依規予以查處。


(五)強化安全監管能力建設。

1.提升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隊伍監管能力。根據本地區化工和危險化學品企業數量、規模等情況,配齊配強滿足實際需要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和執法力量,2022年底前具有化工安全生產相關專業學曆和實踐經驗的執法人員數量達到在職人員的75%以上。製定完善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人員培訓製度,新入職人員培訓時間不少於3個月,在職人員每年複訓時間不少於2周。鼓勵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和執法人員到大型化工和危險化學品企業進行崗位實訓。各省和有關市、縣要建立聘請專家指導服務製度,每年定期安排檢查,持續提高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隊伍監管能力和水平,提升安全監管效率效果。


2.運用“互聯網+監管”提高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水平。加快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信息共享平台建設,推進監管數據歸集共享,綜合利用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能等高新技術,對危險化學品各環節進行全過程信息化管理和監控。2020年底前,完成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係統建設投用,依托國家數據共享交換平台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信息共享,建立完善安全風險監測預警係統自動預警機製和管理製度,初步實現安全風險分類、分析、自動預警等功能。


3.強化社會化技術服務能力。製定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服務機構清單化管理製度,培育引導一批有能力信譽好的行業協會、技術機構、科研院所、保險機構等社會力量參與安全生產治理,為政府監管和企業安全管理提供技術服務,提升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社會治理水平。嚴格第三方服務機構監管,對設計不合規、出具虛假安全評價報告等行為,要依法嚴肅追究第三方服務機構和責任人員的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4.加強應急救援能力建設。合理規劃布局建設立足化工園區、輻射周邊、覆蓋主要貯存區域的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基地。強化長江幹線危險化學品應急處置能力建設。加強應急救援裝備配備,健全應急救援預案,開展實訓演練,指導企業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四、煤礦安全整治。

(一)健全完善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體係。

1.加快製修訂相關法律法規。製定《煤礦安全條例》,加快修訂《礦山安全法》《礦產資源法》。實現煤礦安全領域法律法規關於安全生產的要求係統、整體、協同配套。


2.製定完善煤礦安全標準。界定強製性和推薦性標準範圍,做好與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配套支撐,構建新型煤礦安全標準體係。製定《煤礦防滅火細則》《煤礦頂板管理規定》《煤炭標準化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進一步堅持和鞏固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市場驅動、協同推進的標準化工作格局;強化標準的監督執行,充分發揮標準對煤礦企業現場安全管理和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執法的支撐作用。


3.及時修改完善相關規章製度。準確研判和把握煤礦安全生產形勢、特點和規律,從技術和管理上深入剖析每一起煤礦事故原因,有針對性地修訂監管監察和企業安全管理層麵相關規章製度,及時堵塞漏洞、彌補缺陷。做好相關規章及規範性文件清理、修訂工作,確保“放管服”改革落實到位、安全準入門檻不降低、安全監管監察力度不放鬆。


4.製定實施煤礦安全生產“十四五”規劃。認真評估煤礦安全生產“十三五”規劃實施情況,編製煤礦安全生產“十四五”規劃並抓好組織實施。統籌製定“十四五”期間煤礦安全生產年度工作要點及責任分工方案,並抓好實施和完成情況評估工作。


(二)推進落後產能淘汰退出。

1.深入推進災害嚴重以及落後煤礦淘汰退出。持續推進衝擊地壓、煤與瓦斯突出、水文地質類型複雜極複雜等災害嚴重煤礦淘汰退出。積極推進30萬噸/年以下煤礦分類處置,從資源合理開發的角度進行科學規劃,不符合規劃、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一律停止生產建設,對列入當年退出計劃的煤礦嚴禁違規設置“回撤期”。嚴格監管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暫時確需保留的少量30萬噸/年以下煤礦,逐礦明確煤炭供應對象、開采範圍、開采時限,並向社會公告,加強日常監管,發現弄虛作假逃避關閉、違法生產的,立即依法淘汰退出。


2.嚴格準入門檻。停止審批山西、內蒙古、陝西新建和改擴建後產能低於120萬噸/年的煤礦,寧夏新建和改擴建後產能低於60萬噸/年的煤礦,其他地區新建和改擴建後產能低於30萬噸/年的煤礦;停止審批新建和改擴建後產能低於90萬噸/年的煤與瓦斯突出煤礦;停止審批新建開采深度超1000米和改擴建開采深度超1200米的大中型及以上煤礦,新建和改擴建開采深度超600米的其他煤礦;停止審批新建和改擴建產能高於500萬噸/年的煤與瓦斯突出煤礦,新建和改擴建產能高於800萬噸/年的高瓦斯煤礦和衝擊地壓煤礦。


3.規範小煤礦技改擴能。指導推動小煤礦多的地區製定煤炭產業發展規劃,堅持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科學劃定開采範圍,實現機械化開采,防止低水平重複建設。納入30萬噸/年以下煤礦分類處置方案擬整合技改擴能的小煤礦應停止生產,明確建設期限,抓緊辦理建設項目審批手續,未完成技改不得投入生產。整合技改擴能煤礦應於202012月底前完成項目核準、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審批、環評等手續。不按批複設計施工、邊建設邊生產的,取消整合技改資格。


4.規範產能核定工作。新增產能必須實施產能置換,實現機械化開采。對實施機械化改造擴能的予以認可,對不合規的產能核定進行清理糾正,災害嚴重礦井的產能隻減不增;支持優質產能釋放,對僅通過增加采煤工作麵個數提升生產能力的不予認可,對存在采礦、用地、環保等方麵違法違規問題的煤礦增加產能不予認可,防止違規核增產能、盲目擴大產能。適時修訂《煤礦生產能力管理辦法和核定標準》。


(三)持續開展“打非治違”行動。

1.將“打非治違”工作貫穿煤礦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全過程,同步推進實施。重點打擊整治以下突出問題和違法違規行為。

(1)不符合國家或地方產業政策、未淘汰的落後產能;

(2)企業安全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責任製不完善、安全管理人員配備不符合規定、主要負責人履職不到位、安全投入不到位、安全培訓不到位、應急預案編製不完備的;

(3)超強度、超能力、超定員組織生產的;

(4)超層越界開采或違規開采保安煤柱,以假圖紙、假密閉等隱瞞作業地點的;

(5)采用巷道式采煤等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設備、工藝的;

(6)安全監控係統功能不完善、運行不正常;井下違規放炮、動火,瓦斯超限作業的;

(7)火區、高冒區、采空區等隱患排查治理和密閉管理不到位的;

(8)采深超千米災害嚴重礦井未落實限產、減人、緩采、禁采、退出等措施,入井人員多且未采取“一優三減”措施的;

(9)煤與瓦斯突出、衝擊地壓、自然發火和水害嚴重礦井綜合治理措施不落實的;

(10)已公示列入當年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方案應淘汰退出,仍以“過渡期”“回撤期”名義違規生產的;

(11)停產停工礦井違規複工複產,技改礦井不按設計方案和批準工期施工的;

(12)采掘工程違規承包、以包代管的;

(13)其他方麵。

綜合運用處理處罰、通報、約談、問責、聯合懲戒、“黑名單”管理、行刑銜接等措施,依法進行懲處。建立跨部門聯動協作機製,實現違法線索互聯,對發現的非本部門職責範圍處置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移交有管理權限的部門依法查處;涉及多個部門的,要及時協商處理,嚴防互相推諉。


(四)健全完善煤礦安全生產責任體係。

1.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製定《煤礦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指導意見》,實施“零死亡”目標管理。推動煤礦企業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實施安全風險預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開展安全承諾、加強基層基礎建設、明確安全責任、完善內部考核、強化責任追究,建立“人人有責、層層負責、各負其責”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體係,健全完善“明責、知責、履責、問責”的安全生產責任運行機製。


2.嚴格落實地方黨委和政府領導責任。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嚴格執行《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製規定》,承擔起“促一方發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責任,落實好“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安全生產責任製,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加強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領導。重點產煤市縣應配備熟悉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幹部分管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將煤礦安全生產同經濟社會發展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加強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機構建設、領導班子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加強煤礦安全基礎建設和監管能力建設,保障監管執法必需的人員、經費和車輛等裝備,配齊配強專業監管力量。按屬地監管原則落實重大隱患掛牌督辦製度,對重大隱患實行跟蹤問效、一盯到底。明確每一處煤礦的日常安全監管主體,杜絕監管盲區,克服監管形式主義和官僚主義;中央企業所屬煤礦安全監管不得下放到縣級及以下部門。


3.認真落實屬地監管和國家監察責任。堅持煤礦安全“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原則,地方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強化監管措施,嚴格落實屬地安全監管責任;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履行國家監察職責,嚴格落實國家監察責任。地方黨委和政府要健全煤礦安全執法聯動響應和協作機製,定期聽取有關情況匯報,及時研究解決煤礦安全生產重大問題;要健全完善煤礦安全生產約談製度,推動安全責任落實。


4.實行監管監察領導幹部聯係指導製度。國家煤礦安監局和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建立完善領導班子聯係重點地區、重點企業工作機製,明確聯係指導範圍和職責,定期開展幫扶指導服務;對聯係指導、明查暗訪等發現的重大問題,要下達督辦函或監管監察意見書,督促抓好問題的整改落實,必要時可依法約談地方政府和相關企業。


5.建立健全煤礦安全生產舉報製度。暢通群眾監督渠道,製定《煤礦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實施細則》,廣泛發動群眾特別是企業內部職工及家屬舉報重大隱患和違法行為,對舉報有功人員予以重獎和嚴格保護。


6.強化用事故教訓推動工作。積極探索事故調查機製,對較大事故實行省級煤礦安監局現場督辦或提級調查。按照“誰調查、誰評估”的原則,落實事故結案一年內整改評估公開和責任追究製度。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近三年發生的較大以上事故和典型事故整改評估和責任追究情況開展專項檢查,檢查結果向地方政府通報。落實事故警示、通報、督辦、約談、現場會、聯合懲戒、整改與“回頭看”七項製度,凡發生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由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公開約談。做好事故分析工作,總結事故規律特點,提出針對性防範措施建議。完善煤礦傷亡事故統計報告製度,除死亡事故外,強化人身傷害事故和典型非傷亡涉險事故的統計報告。


(五)加大煤礦重大災害超前治理力度。

1.強化重大災害治理能力建設。督促煤礦企業按規定建立重大災害治理機構和隊伍,配備滿足災害治理需要的安全、技術管理人員,保障治理所需的資金投入,配備完善災害治理所需的各類安全設施設備,建立健全災害治理相關的各類安全管理製度和崗位責任製。


2.堅持重大災害超前治理。引導煤礦企業牢固樹立區域治理、綜合治理、超前治理的治災理念,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堅持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先行,合理配置開拓區、抽采區、保護層開采區和被保護層有效區,做到抽掘采平衡。開展重點地區礦井老空水探查工程,特別要督促兼並重組煤礦查明礦井及周邊老空積水等情況,推行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嚴格落實“三專兩探一撤”措施,推廣水患區域“四線”(積水線、警戒線、探水線、停采線)管理。受承壓水威脅的礦井要裝備微震監測係統,開展底板注漿加固工程;水文地質條件複雜、極複雜的礦井要裝備應急救援的潛水泵排水係統。衝擊地壓礦井要提高衝擊傾向性鑒定和衝擊危險性評價的科學性,提升衝擊地壓監測預警能力,落實核減產能、“三限三強”等防衝措施。


(六)推進煤礦安全基礎建設。

1.提升煤礦企業法規標準的執行力。開展“學法規、抓落實、強管理”活動,以學習培訓“一規程三細則”(《煤礦安全規程》《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煤礦防治水細則》《防治煤礦衝擊地壓細則》)等法規標準為切入點,推動煤礦企業重製度、敬規則,自覺尊法學法守法用法,全麵對標對表、自查自糾、整改落實,強化從業人員法治意識和法規執行力,全麵提升全員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2.健全煤礦企業各項安全管理製度。煤礦企業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身實際和災害特點,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規章製度、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結合相關法律法規製修訂和企業安全生產變化情況,及時修訂完善有關製度、規程措施。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製度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嚴格兌現獎懲,確保各項安全生產責任製、管理製度和規程措施真正落實。


3.推進從業人員安全技能持續提升。製定《進一步規範煤礦勞動用工的指導意見》,有序推進井下勞務派遣工的清退、劃轉工作,2021年取消井下勞務派遣工。在煤礦行業貫徹落實高危行業領域安全技能行動提升計劃,加大對煤礦從業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基本實現煤礦“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基本達到一般從業人員學曆初中以上、特殊工種作業人員高中以上、安全管理人員大專以上。完善煤礦主要負責人等關鍵崗位人員安全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實施班組長安全技能提升專項培訓,強化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能培訓考試,推進逢查必考常態化。


4.完善以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為重點的安全預防控製體係。煤礦企業要定期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和危害辨識,建立和實施重大風險定期分析研判和公示、預警信息會商及分級發布製度,強化安全風險管控,做到風險感知到位、管控措施到位、責任落實到位。健全隱患自查自改閉環管理機製,建立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製度,強化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5.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縱深發展。製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係》。將安全生產承諾納入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係,實行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承諾製度。建立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升級評審管理製度。對煤礦進行分級現場考核,強化標準化動態監管,持續開展達標煤礦現場抽查,推動煤礦標準化動態達標。


6.提升應急救援水平。建立煤礦安全應急響應機製,提升預警信息發布的時效性和精準性。推進煤礦救援裝備建設和救援隊伍戰鬥力提升。加強煤礦應急能力建設,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強化煤礦調度中心建設,發揮調度中心參謀部、指揮部、作戰部的樞紐作用,賦予井下班組長、調度員等緊急情況撤人權。


(七)推進煤礦安全科技創新和“四化”建設。

1.加快推進煤礦安全風險監測預警係統建設。建設煤礦企業安全風險防控和隱患排查“一張網”,2020年將所有正常生產建設煤礦的安全監控係統、人員位置監測係統、工業視頻監測係統和重點地區的衝擊地壓、水害監測數據接入省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安全風險監測預警係統。利用信息化手段,對所采集的各類數據進行“智能分析、預知預判”,為監管監察工作提供智能輔助決策。開發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經營和管理通用信息係統,鼓勵企業使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生產、經營、管理水平,實現煤礦企業超產量、超強度、超能力等重大隱患的遠程巡查及防控。


2.全麵推進煤礦智能化建設。貫徹落實加快煤礦智能化發展的指導意見,指導各地結合實際製定實施方案,進一步爭取相關政策及資金、科技立項支持,爭取將煤礦智能裝備和煤礦機器人研發應用列入國家“十四五”科技發展規劃。重點推進大型煤礦開展係統性智能化建設,對衝擊地壓、煤與瓦斯突出等災害嚴重礦井,優先開展智能化采掘(剝)和危險崗位的機器人替代,建設一批智能化示範煤礦,建成一批100人以下少人智能化礦井。


3.加強煤礦安全科技攻關和先進技術推廣。研究建立煤礦深部開采與衝擊地壓防治國家工程研究中心。開展煤礦安全生產先進適用技術裝備遴選,引導推進煤礦企業加快先進適用技術的應用。開展煤礦安全科技進企業等活動,推進煤礦企業和科研院所積極開展重大災害治理技術交流合作,推廣應用瓦斯防治、水害防治、衝擊地壓治理、防滅火等先進適用技術裝備。


4.推進煤礦裝備更新換代。按照鼓勵創新的原則,加大煤礦新技術新裝備推廣應用力度,強製淘汰不具備安全保障的設備。推進煤礦重要設備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煤礦重要設備出廠、入庫、入礦、使用、檢修、報廢各環節動態數據鏈,為設備安標驗證、使用維護、監管監察、事故溯源提供支撐。督促各地正常生產建設煤礦2020年完成安全監控係統升級改造,全麵提高係統準確性、靈敏性、可靠性、穩定性和易維護性。加快煤礦井下先進定位技術應用,推廣井下人員、設備精準定位技術,為杜絕“三違”、應急救援、“互聯網+監管”、智慧礦山建設提供基礎和技術支持。


5.全麵推進落實煤礦“一優三減”措施。指導各地製定出台“一優三減”實施方案。建設項目設計的生產工作麵個數符合《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規範》(AQ1055-2018)規定;生產礦井逐步實現“一井一麵”“一井兩麵”;不符合《煤礦井下單班作業人員限員規定》要求的煤礦,不予核增生產能力、不得通過二級及以上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督促煤礦企業實行班隊長、安全員井下現場交接班,避免平行交叉作業,實行采區和采掘工作麵限員管理,升級改造人員位置監測係統,實現人員精準定位和超員監測預警。


(八)著力提高監管監察執法效能。

1.堅持嚴格規範精準執法。牢固樹立執法意識,認真履行法定職責,嚴格依法行政、依法執法。認真落實煤礦分類精準監管監察工作要求,突出工作重點,找準薄弱環節,立足防範事故,有針對性地開展檢查;堅決整治安全檢查中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壓實執法檢查帶隊負責人責任,切實提高執法檢查質量和效能。緊盯重點地區、重點企業、重點時段,適時調配執法力量組織開展跨區域“靶向”精準異地執法和集中執法。落實計劃檢查工作機製,統一規範監管執法文書製作,嚴格執行執法公示、全過程記錄和重大執法決定法製審核“三項製度”,開展執法互查互檢等工作,持續推動執法規範化建設。加大執法力度,紮實開展重點執法、專項監察、集中整治、打非治違等專項執法活動,對檢查發現的隱患和問題,嚴格依法依規進行懲處,切實通過執法推動企業守法。


2.建立信用監管監察機製。推動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內部安全檢查,健全完善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製和安全風險防範機製。推行安全承諾製度,推進安全信用分類監管監察,依據企業信用情況,采取差異化監管監察措施,並在安全改造、安全許可、標準化創建等方麵給予政策支持;對失信企業和個人,在依法嚴厲處理處罰的同時,實施聯合懲戒,納入“黑名單”管理,對失信主體在項目核準、設計審批、安全許可、從業資格準入等方麵依法予以限製,並通報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發現上級企業違規向煤礦下達超能力生產經營指標的,按規定嚴肅問責追責。


3.強化對“關鍵少數”問責追責。緊盯煤礦決策層、管理層、技術層,聚焦主要負責人、主要技術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尤其是董事長、總經理、礦長、實際控製人、總工程師等“關鍵少數”的法定職責,將其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作為檢查的重點內容。建立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全過程追溯製度,對發現的隱患問題和違法違規行為追根溯源,由事見人開展責任倒查,逐條查明相關人員責任,依法對責任人員實施行政處罰和問責追責。


4.強化監管監察信息化建設。不斷完善和拓展煤礦安全監察執法係統功能,確保全部執法活動納入係統進行統一管理;開發建設統一的煤礦安全監管執法係統,實現監管監察執法信息網上錄入、執法程序網上流轉、執法活動網上監督、執法數據網上統計和分析,做到監管監察執法信息互聯互通。推進煤礦建設項目安全核準、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等信息係統使用。持續做好煤礦安全基礎數據平台的維護管理,督促企業及時更新相關數據信息。建立健全運用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進行監管監察的製度。利用大數據、雲計算等技術,對監管監察執法工作進行深度分析研判,及時發現解決執法中的新情況新問題。用好安全監控、人員位置監測、工業視頻等聯網係統,推進遠程非現場檢查,提升執法精準化、智能化水平。地方政府要為監管監察執法信息化建設提供人財物保障。


五、非煤礦山安全整治。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產法規標準體係。

1.加快製修訂相關法規規章。適應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體製改革需要,加快推動修訂礦山安全法,重點修訂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等部門規章。推動非煤礦山集中的省份及設區的市出台地方性法規規章,重點解決安全生產區域性突出矛盾和問題。


2.加快製修訂安全生產標準。按照急用先行的原則,製修訂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尾礦庫安全規程等安全生產標準。推動出台煤係礦山、型材礦山開采等方麵地方標準。健全完善以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開展相關標準研究製定和宣貫工作機製,充分發揮第三方技術支撐作用,構建完善政府引導、市場驅動、社會參與、協同推進的標準化工作格局。


3.加快製定完善安全管理製度。重點製定完善非煤礦山分級分類監管、安全生產承諾、誠信體係建設、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教育培訓等製度規範,推進重點企業通過自身培養和市場化機製等方式,全部建立安全生產技術和管理團隊,提高安全生產管理專業化水平。加快完善和落實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製度,強化風險評估和事故預防功能。


(二)強化安全生產源頭治理。

1.提高安全準入門檻。推動各地區結合實際進一步提高非煤礦山主要礦種最小開采規模和最低服務年限標準,嚴防邊關閉邊低水平重複建設,切實提高非煤礦山規模化水平。推動相互之間影響安全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以及相互之間安全距離不符合相關規定的露天礦山以市場方式進行整合。各地區結合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安全生產、水土保持和生態環境保護等要求,采取等量或減量置換等政策措施對本地區尾礦庫實施總量控製,自2020年起,在保證緊缺和戰略性礦產礦山正常建設開發的前提下,尾礦庫數量原則上隻減不增。嚴格控製新建獨立選礦廠尾礦庫,嚴禁新建“頭頂庫”、總壩高超過200米的尾礦庫,嚴禁在距離長江和黃河幹流岸線3公裏、重要支流岸線1公裏範圍內新(改、擴)建尾礦庫。


2.嚴格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強化對市縣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工作的抽查檢查,建立糾錯機製,及時糾正偏差,提升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質量。加強對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凡不符合相關程序和要求的,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對於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山,依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對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具備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予以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未申請延期或者申請延期、經審查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山,依法予以注銷。


3.加大整頓關閉力度。將不符合國家或地方最小開采規模和最低服務年限標準、存在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後仍達不到法定安全生產條件、違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且拒不執行安全監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關手續的非煤礦山,以及安全生產條件達不到煤礦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要求的與煤共(伴)生金屬非金屬礦山、已運行到設計最終標高或不再進行排尾作業的尾礦庫作為重點關閉對象。根據調查摸底情況,依法推動關閉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山。強製淘汰采用幹式製動的無軌膠輪車或者改裝車輛運輸人員、炸藥、油料等落後工藝設備,確保金屬非金屬礦山第一批和第二批禁止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全部落實到位。


(三)大力提升安全生產保障能力和水平。

1.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推動非煤礦山企業健全完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製。針對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石油天然氣開采等企業不同特點,製定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製人、分管負責人、班子其他成員、安全管理人員、現場作業人員安全生產責任清單,建立層層負責、人人有責、各負其責的安全生產工作體係。建立健全考核問責工作機製,推動企業各方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到位。


2.建立完善以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為重點的安全預防控製體係。出台非煤礦山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指南,指導企業全麵開展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形成安全風險清單,製訂完善安全風險管控措施,明確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嚴密管控安全風險。建立完善安全風險公告製度,在重點區域設置安全風險公告欄,製作發放崗位安全風險告知卡。督促企業強化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進一步完善隱患排查治理製度,完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流程,實現隱患排查、登記、治理、報告、銷賬閉環管理。建立完善企業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信息係統,並與應急管理部門信息平台聯網。


3.改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機製。修訂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露天礦山、尾礦庫、小型露天采石場等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分辦法,完善評審製度,增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規範性、科學性。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加強動態抽查,發現達不到要求的及時撤銷其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鼓勵企業加強安全生產基礎建設,健全標準化達標體係,促進達標升級,提高企業安全管理水平。


4.大力提升企業從業人員安全技能。推進實施高危行業領域從業人員安全技能提升行動計劃,采取政府支持和多企共建、校企聯建等方式,在非煤礦山集中的地區就近建設一批高水平安全技能現代實操、情景模擬和體驗式實訓考試基地。嚴格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發證。強化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能培訓考試,考試不合格不得上崗。加強企業全員安全培訓情況監督檢查,加大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依法履職能力和從業人員安全素質的抽查與執法力度,促進安全培訓規範到位。


5.大力推廣先進適用技術裝備。出台推進小型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機械化建設的指導意見,推動以機械化生產替換人工作業、以自動化控製減少人為操作,提高企業本質安全水平。新建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必須對能否采用充填采礦法進行論證並優先推行尾礦充填采礦法,新建四等、五等尾礦庫必須采用一次建壩。建立完善安全風險監測預警機製,到20226月底前所有尾礦庫建立完善在線安全監測係統,實現對主要運行參數的在線監測和重要部位的視頻監控;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按照相關標準進一步健全完善人員定位係統和監測監控係統。


(四)嚴密管控重大安全風險。

1.嚴密管控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重大安全風險。組織對入井人數超過30人或井深超過800米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逐一進行專家會診,突出頂板管理、提升運輸、井下用電、動火作業、防治水等重點環節,對企業安全風險辨識管控情況進行全麵檢查,提出會診意見,明確整改措施,督促礦山企業嚴格落實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


2.嚴密管控石油天然氣開采重大安全風險。完善油氣增儲擴能安全風險定期會商研判機製,及時研究解決新情況新問題。強化油氣增儲擴能安全生產保障措施落實,加大對新疆、四川、內蒙古等重點地區和企業工作落實情況的督導力度。組織開展海洋石油增儲擴能和防台風專項執法檢查,推動企業嚴格落實極端天氣、井噴、硫化氫中毒、火災爆炸等事故風險防控措施。建立海洋石油安全監管數據庫,強化數據統計分析,提升監督檢查的精準性和科學性。


3.嚴密管控尾礦庫“頭頂庫”安全風險。繼續深入組織開展尾礦庫“頭頂庫”綜合治理,對於具備搬遷下遊居民條件的“頭頂庫”,盡快實施搬遷;不具備搬遷條件的,組織對前期綜合治理效果進行評估,及時查漏補缺,確保安全。對於前期已采用隱患治理方式進行治理但本質安全水平沒有提高的“頭頂庫”,督促企業進一步完善治理方案,采用閉庫銷號或升級改造、尾礦綜合利用等方式進行治理,原則上2021年底前完成治理任務。


(五)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將打擊非煤礦山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工作貫穿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全過程,同步推進實施。重點打擊整治以下突出問題和違法違規行為:

1.整合後的礦山管理不規範,納入整合的生產係統仍然“各自為政”。

2.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製度履行不嚴格,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

3.安全生產責任製及安全管理製度不健全或者照抄照搬,安全管理人員配備不到位。

4.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未經考核合格,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其他作業人員未按規定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5.未開展安全風險辨識評估或安全風險辨識評估不全麵,安全風險管控責任不明確、措施不合理、落實不到位。

6.不按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建設、生產,未及時填繪圖紙,現狀圖與實際嚴重不符。

7.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及工藝,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設備設施未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檢測檢驗。

8.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不規範,以包代管。

9.應急預案體係不完善,缺少專項應急預案或現場處置方案,未按規定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10.《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中規定的重大事故隱患。


六、消防安全整治。

(一)實施打通消防生命通道工程。

1.單位和新建住宅小區按標準劃線管理。各地區組織公共建築以及新建住宅小區的管理使用單位,按標準對消防車通道逐一劃線、標名、立牌,實行標識化管理,確保消防車通道暢通。2020年底前未完成的,實行政府掛牌督辦整改。


2.老舊小區實行“一區一策”治理。各地區結合轄區老舊小區的建成年代、建築高度、周邊環境、道路管網等方麵情況,按照“先急後緩”原則,結合城市更新和城鎮老舊小區改造,2020年,製定實施“一城一策、一區一策”消防車通道治理方案,利用三年時間分類分批督辦整改。


3.加強規劃建設提供基礎保障。各地區將新建停車場列入“十四五”相關規劃重要工程推動建設,將城市停車場建設列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重要內容,人防工程管理部門充分挖掘城市人防地下空間潛力,列出三年工作計劃在城市推動新建一批公共停車設施。各地區按照加強城市停車設施規劃建設的有關政策文件,嚴格落實建築物配建停車位有關標準要求。


4.優化停車資源管理使用。各地區建立完善彈性停車、錯時開放、潮汐停車、共享停車等政策機製,推行更加專業規範的停車管理。老舊住宅小區周邊的路側停車場等公共停車設施,對老舊住宅小區居民實行優惠停車,合理設置門檻和限製條件要求,簡化辦理程序,壓縮辦理時間,降低停車費用,形成普惠效應。對於沒有物業管理的老舊住宅小區,積極引進專業停車管理公司,合理利用空間規劃建設停車位,規範管理居民停車。


5.加強綜合執法和聯合管理。消防救援機構及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等違法行為過程中,需要查詢機動車所有人身份信息和聯係方式的,公安交管部門予以積極配合、及時提供。2020年,組織各有關部門建立聯合執法管理機製,暢通信息共享渠道。


(二)集中開展四類場所消防安全治理。

1.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綜合整治。一是嚴格落實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有關規定要求,建立高層建築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履職承諾製度;二是管理使用單位全麵排查測試高層建築室內消火栓係統和自動噴水滅火係統,建立維護保養製度,逐棟解決消火栓無水以及消防供水不足、壓力不夠等問題;三是管理使用單位全麵自查高層建築外保溫防護層破損開裂、脫落以及電纜井、管道井防火封堵不嚴等問題,逐項登記整改修複;四是每棟高層公共建築和每個高層住宅小區依托社區網格員、保安人員、管理使用單位人員、誌願者等力量,建立一支微型消防站隊伍。各地區出台微型消防站隊員優撫優待、激勵保障等配套政策。2020年,全麵排查建立問題隱患清單和整改責任清單,製定高層建築消防安全三年整治計劃,重點督辦整改一批高層建築嚴重問題;2021年,排查登記的高層建築突出問題得到有效整改,建立完善消防管理機製;2022年,全麵優化提升高層建築消防安全能力水平。


2.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管理水平提升。一是嚴格落實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安全管理規則要求,對照標準組織開展達標創建活動,明確各管理部門、各類店鋪、崗位員工消防安全達標要求任務,作為績效考核、運營管理考核重要指標,優化落實各項消防管理製度;二是大型商業綜合體內部以功能分類分區、以店鋪為單元推行網格化消防管理製度,建立責任清晰、高效運行的消防管理責任鏈條;三是大型商業綜合體實行消防設施、餐飲場所、重點部位每季度消防安全檢查評估製度,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要組織整改檢查評估發現的問題;四是大型商業綜合體建立全員消防培訓製度,分區域建立應急處置快速響應機製,優化部署內部消防救援力量,每半年組織消防演練。2022年,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安全管理達標率實現100%


3.地下軌道交通疏散救援能力提升。各地區組織開展城市地下軌道交通安全疏散及應急救援能力大提升專項行動,綜合客流高峰、建築結構、安全出口、疏散路線、通風照明條件、電氣設備以及周邊消防救援力量、裝備器材等關鍵要素,組織相關部門係統評估每座地鐵站安全疏散及應急救援能力,製定實施三年優化提升計劃。2020年,組織完成風險評估、計劃製定以及綜合演練測試工作;2021年,全麵加強改進地下軌道交通安全疏散及應急救援能力;2022年,建成政府統一領導、部門聯勤聯動的地下軌道交通綜合應急救援體係。


4.石油化工企業消防安全能力建設。一是石化企業建立消防安全風險評估機製,定期開展自查評估,全麵落實重大消防安全風險管控措施;二是石化企業要依據規範和行業標準組織更新改造老舊消防設施器材,確保完好有效;三是石化企業依法建立完善企業專(兼)職消防隊,根據需要建立安全事故工藝處置隊或工藝應急處置機製,加強貼近實戰的技能訓練和綜合演練,優化事故工藝處置措施。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中國石油化工集團、中國海洋石油集團等中央石化企業以及地方石化企業製定工作方案、投入專項經費、明確工作責任,利用三年時間,分步完成重大消防安全風險管控、老舊消防設施改造、企業消防力量建設三項任務。化工園區應積極探索應急資源共享和應急聯動機製,推動消防資源的共建共享和應急裝備能力提升。


(三)整治老舊場所及新材料新業態等突出風險。

1.抓好老舊場所突出風險治理。各地區針對老舊小區、家庭生產加工作坊、“三合一”場所、城鄉結合部等突出風險,結合“十四五”規劃編製實施、新型城鎮化建設、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城鎮棚戶區改造,分類施策、分類整治,組織升級改造消防設施,推動落實基層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有效改善消防安全條件。2020年起,各地區每年將老舊場所消防風險治理列入實事工程、民生工程,每年督辦整改一批老舊場所火災隱患問題。2022年,以街道鄉鎮為單位,老舊場所基本落實火災風險差異化防控措施。


2.抓好新材料新業態突出風險治理。各行業監管部門及生產企業和科研單位健全完善新材料、新業態的火災風險預估預判機製,優化落實本質安全措施。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組織開展電動汽車、電動自行車強製性國家標準宣貫。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違法違規生產、銷售電動汽車、電動自行車以及改裝電池行為,建立公布曝光、聯合管理機製。各地區組織在居民住宅區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停放場所,2022年,居民住宅區全部落實電動自行車集中管理要求措施。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住建部門等有關部門對人員密集場所、施工現場違規搭建、違規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彩鋼板房開展專項檢查,每年依法組織整改一批、拆除一批。各地區組織分析評估本地電子商務、物流業、新型商業等新業態消防安全風險,強化行業消防管理措施,引導產業安全發展,提高安全設防等級。


(四)打牢鄉村地區火災防控基礎。

1.加大鄉村火災隱患整治力度。相關地區加強對鄉鎮工業園、特色小鎮、小微企業等鄉村新興產業消防安全評估和管理,集中治理消防管理責任不落實、消防設施不足、消防培訓不到位等突出問題。各地區結合鄉村房改、水改、電改、灶改、路改等工作,有計劃地改造防火間距不足、木結構建築集中連片的村莊,加快鄉村電氣線路、爐灶等用火用電安全改造升級,有效降低火災風險。


2.推進鄉村公共消防基礎建設。依托鄉村振興地方規劃實施,將鄉村消防工作納入總體規劃統籌管理和係統銜接,研究完善鄉村消防專項規劃,同步推進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和維護管理。根據加強鄉村防災減災救災能力建設要求,因地製宜推動建設鄉鎮專職消防隊、誌願消防隊和微型消防站,跟進加強業務指導,推動建立定期培訓演練的常態機製,提高初起火災撲救能力,提升鄉村抗禦火災水平。2022年,鄉村消防安全條件明顯改善。


(五)加強重點行業消防安全管理。

1.集中整治行業消防安全問題。教育、民政、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宗教、文物等重點行業部門,2020年組織對學校及幼兒園、養老服務機構、文化娛樂場所、星級賓館飯店、商場市場、旅遊景區、醫療衛生機構、宗教活動場所、文物建築和博物館等行業單位集中開展排查整治,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對一時難以整改的隱患,列出整改計劃,明確整改時限,力爭在三年內基本整改完畢。消防救援機構發揮綜合監管作用,加強工作檢查協調,提供消防技術服務。


2.推行行業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教育、民政、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宗教、文物等重點行業部門,建立完善行業係統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健全與消防救援機構分析評估、定期會商、聯合執法等工作機製,推廣“三自主兩公開一承諾”做法,組織行業單位開展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2020年,打造行業標杆示範單位;2021年,全麵推廣典型經驗做法;2022年,有效落實行業標準化管理。


(六)實施消防信息化管理能力提升工程。

1.推行城市消防大數據管理。各地區結合電子政務、智慧城市建設以及城市信息化大數據係統建設,結合監督管理、曆史火災等內部信息,共享匯聚融合相關行業數據資源。2022年底前,分級建成城市消防大數據庫,建成火災監測預警預報平台,實現對火災高風險場所、高風險區域的動態監測、風險評估、智能分析和精準治理。


2.建設消防物聯網監控係統。各地區積極推廣應用物聯傳感、溫度傳感、火災煙霧監測、水壓監測、電氣火災監控、視頻監控等感知設備,加強消防安全智能化、信息化預警監測,實現消防數據物聯感知、智能感知。2021年,地級以上城市全部建成消防物聯網監控係統。


3.加強基層消防管理信息化共建共治。基層綜治、社區、網格等信息化管理平台嵌入消防安全管理模塊,將消防工作有機融入基層綜合治理體係,整合基層部門管理服務資源,綜合運用社會治理“人、地、事、物”等關聯數據信息,構建網絡化、社會化、信息化的基層消防管理體係。2020年,消防工作納入基層網格信息化管理平台。


(七)實施消防安全素質提升工程。

1.加強消防安全素質教育。宣傳部門將消防安全教育納入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內容;各級黨校(行政學院)將消防知識納入相關班次培訓內容;司法行政機關加強消防普法宣傳的指導協調和督促落實;教育部門將消防知識納入中小學、幼兒園教學內容和高校、高中新生軍訓課程;各級黨委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納入有關公務員培訓、職業培訓內容。


2.加強重點人群分級分類培訓。各地區分批次、分類別組織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管理人、社區民警、村居委工作人員、網格員、安保人員、管理單位人員、重點單位員工、小企業主等重點人群開展消防教育培訓,2022年底實現全覆蓋培訓。企業單位建立常態化全員消防培訓製度,落實入職必訓、定期培訓、轉崗輪訓等要求,全麵提升員工消防安全意識。


七、道路運輸安全整治。

(一)進一步健全道路運輸安全責任體係。

1.督促落實企業主責。強化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督促道路運輸企業、場站嚴格執行安全生產、道路交通安全和運輸管理有關法律和標準,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安全生產管理製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嚴格落實車輛安全技術維護、駕駛人等從業人員培訓教育和動態監控等關鍵製度。


2.構建共建共治體係。建立健全各級安委會、道交委、聯席會議工作機製,整合部門行業資源,凝聚交通治理合力。加強部門協同聯動,強化資源共享、信息互通,及時消除隱患漏洞。充分調動行業協會、保險企業等社會力量參與道路運輸安全治理,建立健全道路運輸領域舉報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交通違法行為的獎勵製度,形成社會共治的良好氛圍。


3.推進信用體係建設。綜合運用信用中國、信用交通、安全生產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等載體,加快建立和完善道路運輸領域安全生產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製。建立健全事中事後監管機製,依法加強客貨運輸經營行為信用評價,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對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等嚴重失信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實施聯合懲戒。


4.完善事故調查製度。嚴肅事故調查,加強事故原因調查分析,督促整改隱患、堵塞漏洞,依法依規從嚴查處事故責任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相關責任人,嚴格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管理責任。深化事故調查報告聯合審核和生產安全事故約談工作,推動地方政府、相關部門、行業落實整改。健全市場退出機製,依法依規將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清退出道路運輸市場。


5.構建快速救援救治機製。完善道路運輸應急管理體係,提升應急救援能力,降低生態環境損害,科學及時處置突發事件,落實道路清障救援保障措施,降低“二次事故”風險。建立健全快速發現、及時救援、有效救治、妥善救助“四位一體”聯動工作機製,加強事故應急協調,完善救援救治保障,減少事故傷員致死致殘。


(二)進一步加強客貨車安全源頭整治。

1.嚴格客貨車生產銷售監管。加強客貨車產品生產準入、一致性監管,嚴格查處生產、銷售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車型。嚴禁擅自改裝機動車違法行為。嚴格落實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管理製度,對客貨運輸車輛產品與國家標準、公告不符的,責令企業立即整改,整改後仍不能符合要求的,依法予以處罰並撤銷相關產品公告。研究建立運輸企業對道路運輸車輛產品質量缺陷的反饋處理製度。


2.組織隱患車輛專項整治。開展貨車非法改裝、“大噸小標”專項整治,全麵排查貨車、專用車生產企業、車輛維修企業和車輛非法改裝站點。加大對貨車非法改裝企業的打擊力度,到2022年基本消除貨車非法改裝、“大噸小標”等違法違規突出問題。部署開展常壓液體危險貨物罐車專項治理,穩步推進超長平板半掛車和超長集裝箱半掛車治理。


3.提升客貨車安全水平。逐步提高客貨車技術標準,督促生產企業改進車輛安全設計,增設客運車輛限速警示標誌,提高重載貨車動力性能和製動性能,進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車車身結構強度、座椅安裝強度,增強車輛高速行駛穩定性、抗傾覆性能;調整道路運輸常壓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安全閥和卸料管的焊接部位,提高罐體防撞、防漏性能。鼓勵在用客車參照國家標準安裝前輪爆胎應急裝置。推動公交車安裝駕駛室隔離設施,劃設乘客安全警戒線,粘貼警示標識標語,嚴防乘客搶奪方向盤、幹擾駕駛人安全駕駛。


4.強化市場準入管理。嚴把新進入運輸市場車輛安全關口,嚴禁為不符合相關標準的車輛辦理檢驗、登記和道路運輸證。充分發揮市場調節作用,鼓勵“兩客一危”車輛安裝使用智能視頻監控係統。建立部門間客車登記信息共享機製,加強客車行駛證使用性質與道路運輸經營資質信息比對核查,對公路客車、旅遊客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辦理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先取得相應的道路經營許可。個人不得辦理大型客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注冊登記。落實缺陷汽車產品召回製度,加大大中型客、貨汽車缺陷產品召回力度。


5.加強在用客車使用性質排查整治。全麵排查在用大中型客車(不含公交車輛),加強使用性質和營運性質比對。對存量大中型客車行駛證登記為營運類但未辦理道路運輸證的,實施重點監管,限期變更登記使用性質,並向有關部門通報;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要依法責令停止經營、從嚴處罰。已達到報廢標準的客車,依法辦理注銷手續。加強市場流通環節的關鍵零部件質量抽查,重點整治影響車輛運行安全的製動、轉向、輪胎等零部件總成質量不符合標準要求問題。對於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應當公開曝光,並及時啟動缺陷產品召回。


6.加快淘汰隱患問題車輛。加大老舊客車的淘汰報廢力度,研究調整客車引導淘汰、強製報廢等政策措施,對使用時間距報廢年限1年以內的大客車,不允許改變使用性質、轉移所有權或者轉出登記地。督促客運企業及時報廢淘汰老舊客車,加快淘汰報廢57座以上大客車及臥鋪客車。加強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管理,嚴格企業資格認定,嚴厲打擊非法拆解企業,禁止利用報廢機動車總成部件拚裝機動車。嚴禁違規生產、銷售低速電動車,加快淘汰在用違規車輛。


(三)進一步提升運輸行業從業人員素質。

1.完善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製度。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快構建道路運輸職業資格製度,健全職業標準、職業資格考試、注冊管理、繼續教育、從業管理、國際互認製度等職業資格製度體係。全麵實施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管理製度。


2.加強客貨運駕駛人培訓考試監管。督促機動車駕培機構和教練員嚴格執行教學大綱,落實培訓內容和培訓學時要求,在駕駛培訓考試中增加防範隧道事故和二次事故、應急處置、急救實訓等內容,提高駕駛人職業素質能力。加強培訓質量監管,製定機動車駕培機構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實行嚴重交通事故駕駛人培訓質量、考試發證責任倒查製度。推進駕培機構監管平台與考試係統聯網對接,實現培訓與考試信息共享。


3.嚴把從業人員資格準入關。建立客貨運駕駛人從業信息、交通違法和事故信息共享機製。督促運輸企業加強駕駛人聘用管理,嚴格處罰交通違法、交通事故突出的駕駛人,經營者應當及時依法解聘。加快網約車合規化進程,嚴厲查處不符合條件車輛和人員的非法經營行為,嚴禁平台公司向未取得資質的車輛和人員提供運輸服務信息。


4.加大宣傳曝光力度。加強“兩客一危一貨”、校車等重點車輛駕駛人的常態化培訓教育,利用典型事故案例,加強運輸從業人員警示教育,嚴格落實違法記分滿分駕駛人再教育與培訓考試。加強客運車輛規範使用安全帶宣傳提示。持續曝光“高危風險企業”“突出違法車輛”“典型事故案例”“終生禁駕人員”。


(四)進一步加大運輸企業安全隱患清理力度。

1.推動企業規範經營。鼓勵客運企業規模化、公司化經營,積極培育集約化、網絡化經營的貨運龍頭企業,不得為個人核發大中型客車營運許可。加強企業注冊登記管理,做好道路客運企業注冊登記和許可審批的銜接,嚴格履行“雙告知”職責,建立部門間客運企業營業執照和道路客運經營許可辦理情況定期通報反饋機製。加強交通運輸新業態管理服務,強化網約車平台企業安全管理,嚴格落實執行製度並報送安全事故報告,督促網絡平台企業依法、安全、規範經營。


2.健全安全隱患治理機製。督促運輸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與風險防控製度,開展風險評估和危害辨識,加強運輸車輛和駕駛人動態監管。深入推進運輸企業安全生產規範化建設,實現安全管理、操作行為、設施設備和作業環境的標準化。督促客運企業嚴格落實《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範》,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者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運輸企業實施掛牌督辦,督促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經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3.加強汽車客運站安全監管。嚴格落實《反恐怖主義法》《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範》以及“三不進站、六不出站”等安全管理製度,加強道路客運安全源頭管理。強化安檢人員專業素質培訓,落實安全檢查標準規範,推動安檢設施設備更新升級,提升旅客進站安檢效率和服務質量。強化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安全管理,出台實施統一的旅客乘坐客運車輛禁止攜帶和限製攜帶物品目錄清單。


(五)進一步加強重點車輛運輸安全治理。

1.強化旅遊客運安全監管。研究製定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旅遊客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全麵加強旅遊客運安全管理,嚴格旅遊客運安全全過程、全鏈條監管,切實提升旅遊客運安全水平。建立健全旅遊客運信息共享機製,加強監管平台信息共享,開放企業、車輛、從業人員資質查詢服務,實現“正規社”“正規導”“正規車”市場格局。加大對旅行社、學校、社會團體包車行為的監督力度,嚴禁租用不具備資質的客車。推動運用電子圍欄等技術,強化旅遊團組及車輛異地監管。加強網絡包車監管,嚴查違法包車、非法載客等行為。


2.嚴格長途客運安全管理。進一步加強長途客運班車和省際包車安全監管。嚴格落實《道路客運接駁運輸管理辦法(試行)》,規範長途客運接駁運輸管理,積極推進分段式接駁運輸。加強對長途客運車輛淩晨2時至5時停止運行或接駁運輸情況以及屬地長途客運接駁點的監督檢查,促進長途客運車輛安全規範運行。


3.深化貨車超限超載治理。建立源頭治超信息監管係統,推動礦山、鋼鐵、水泥、砂石“四類企業”和港口、鐵路貨場、大型物流園區、大宗物品集散地“四類場站”安裝出口稱重設施並聯網運行,防止超限超載車輛出站出場。加快推進治超站稱重設施聯網,落實高速公路收費站入口稱重和違法超限超載禁入。嚴查超限超載違法,深化“百噸王”專項整治。深入推進治超聯合執法常態化、製度化,加強超限超載車輛及其處罰信息共享,切實落實“一超四罰”措施,對違法貨車及駕駛人、貨運企業和源頭裝載企業實施處罰,嚴重違法失信超限超載的納入失信當事人名單進行聯合懲戒。


4.嚴密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管。嚴格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麵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和交通運輸部等六部門聯合部令《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監督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和經營企業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充裝或者裝載查驗、記錄製度,切實強化危險貨物托運、承運、裝卸、車輛運行等全鏈條安全監管。積極推動構建“政府主導、多部門協同,信息化支撐、全鏈條監管”的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防控體係,加快提升行業綜合治理能力。


5.落實校車交通安全管理。嚴格落實《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依法實施校車使用許可,規範發展專用校車,穩妥解決已注冊登記的專用校車無法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問題,保障校車發展與校車服務需求相適應。專項清理不符合國家校車標準但仍作為校車使用的載客汽車,明確退出期限,徹底淘汰在用的非專用校車。督促指導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嚴格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製度,強化源頭管理、動態監管。改善校車通行條件,加強校車通行管理,提升校車通行安全水平。


6.加強農村交通安全監管。嚴格按照《農村道路旅客運輸班線通行條件審核規則》要求,建立健全農村客運班車通行條件聯合審核機製。引導農村客運經營者更新鄉村公路營運客車推薦車型,引導農民群眾乘坐合規客運車輛。推動農村客運車輛安裝使用衛星定位裝置和視頻監控裝置,提升動態管理水平。加強延伸到農村的城市公交車安全監管,禁止使用有乘客站立區的公交車輛。清理整治農村地區變型拖拉機,嚴格加強日常監管。


7.規範城市工程運輸車監管。加強源頭管理,嚴格準入條件,完善退出機製,規範建築工程運輸市場。強化行業監管,建立健全工程運輸車監督考核製度,將工程運輸車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交通安全情況納入渣土運輸市場準入條件,對於車輛交通違法、事故突出的,依法收回建築渣土運輸許可,嚴格限製企業參與渣土運輸招投標,督促企業完善管理製度、落實主體責任。


(六)進一步淨化道路運輸秩序。

1.嚴查突出交通違法。對重點隧道特別是通行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較多、交通流量較大的隧道,可在出入口設置監控卡口、區間測速等執法裝備,實施有效管控。借鑒集中整治、周末夜查、區域聯動等經驗做法,保持道路交通秩序嚴查嚴管態勢。認真分析高速公路、普通國省道、農村公路和城市道路交通事故規律特點和肇事肇禍突出的交通違法行為,加強分類指導,組織開展針對性整治,加大執法管控力度,依法從嚴查處客貨運輸車輛“三超一疲勞”等突出違法行為。


2.嚴格落實動態監管責任。督促企業落實動態監控主體責任,加強對所屬車輛和駕駛人的動態監管,提升動態監控安裝率、入網率和上線率,中小運輸企業可采取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專業化機構提供技術服務,提高動態監控水平。建立重點車輛動態監管配套製度,製定超速、不按規定線路行駛、人為幹擾、屏蔽信號等違法違規行為處罰標準,嚴格動態監控執法檢查,及時發現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全麵推動重點營運車輛安裝使用北鬥車載衛星定位裝置並進行計量檢測,推進係統記錄的疲勞駕駛、超速等交通違法信息納入道路交通違法執法依據。推進部門間“兩客一危”車輛和重型貨車信息及動態運行信息共享。


3.嚴厲打擊非法營運行為。加大非法營運查處力度,加強部門協同配合,加強信息互通共享,全麵清查道路客運市場“黑企業”“黑站點”“黑車”“黑服務區”。完善非法營運舉報查處機製,對乘客舉報的、相關部門抄送的、執法檢查過程發現的非法營運行為,一查到底、從重處理。


(七)進一步完善道路安全防護保障。

1.全麵排查道路安全風險。深入實施公路安全生命防護工程,2020年完成15萬公裏建設任務。加快臨水臨崖、連續長陡下坡、急彎陡坡等重點路段和危橋改造整治,鼓勵雙向四車道及以上普通國省幹線公路根據公路功能設置中央隔離設施,深入開展幹線公路災害防治。根據事故調查情況加強事故多發點段隱患排查整治。加強城市隧道橋梁、事故多發路口路段排查治理,科學規範設置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和交通管理設施。


2.強化道路應急保障。推進公路和城市道路大型專業機械設備配備,全麵提升冰雪天氣鏟雪除冰能力。加強惡劣天氣特別是團霧監測預警技術研究和裝備體係建設應用。


3.推進農村道路設施建設。深化“千燈萬帶”示範工程,推進農村公路平交路口信號燈、減速帶建設,根據鄉道、村道設計標準科學設置限載標誌。完善交通安全設施和交通管理設施,鼓勵各地結合交通安全實際和事故情況在國省道交叉路口安裝照明設施、對支路上主路上坡路段進行治理,具備條件的國省道穿鄉過鎮路段根據交通狀況增設機非隔離設施。持續清理整治“馬路市場”和國省道沿線集鎮村莊違規開口。


八、交通運輸(民航、鐵路、郵政、水上和城市軌道交通)和漁業船舶安全整治。

(一)進一步完善安全責任體係。

1.健全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以及《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製規定》的要求,厘清安全生產監管職責邊界,製定並公布安全生產權責清單,進一步明確有關部門安全監管職責分工,嚴防失控漏管,細化履職行為規範,推動行業安全監管規範化標準化。


2.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督促企業主要負責人切實落實責任,健全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製,嚴格管理。嚴格規範安全生產經費提取及使用,強化從業人員安全意識教育和技術能力培訓,紮實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著力補齊安全生產能力短板。


3.加快推進安全生產信用管理。加快健全完善交通運輸與漁業領域安全生產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製,推動行業全麵實施安全生產信用管理,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單位和個人采取公開曝光、聯合懲戒等綜合治理措施,不斷淨化交通運輸與漁業生產市場環境。


(二)強化風險隱患預防控製。

1.深化重大風險防範化解。進一步健全完善重大風險防範化解四項工作機製,積極推進將行業安全生產重大風險納入同級人民政府重大風險防範化解工作內容,進一步摸排行業重點領域係統性、區域性、突發性安全生產風險,建立重大風險基礎信息、防控責任、監測監控、防範措施、應急處置5個清單,確保底數摸排到位,責任分工到位,防控措施落實到位。


2.深化重大隱患排查治理。嚴格按照隱患整改責任、措施、資金、時限、預案“五到位”要求,嚴格實施重大隱患掛牌督辦、整改銷號,強力開展重大隱患清零行動。指導督促企業建立風險隱患排查、評估、治理的長效機製。


3.深入開展典型事故教訓汲取。分析查找各領域近三年來發生的典型生產安全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問題,深刻汲取教訓,舉一反三,以案示警,製定切實有效整改措施,逐項抓好整改落實。及時組織開展典型事故整改措施實施情況評估,切實發揮事故教訓汲取對交通運輸與漁業安全生產的“堵漏洞、補短板、強弱項”的重要作用。


(三)開展重點領域專業化治理。

1.開展民航安全專項治理。一是強化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突出機製建設,工作落實到人員、設施設備、管理製度等所有安全生產要素,更新隱患清單和危險源清單,執行隱患掛牌督辦製度。二是按照民航局關於季節運行、重大保障任務、安全專項工作等部署,突出可控飛行撞地、跑道安全、空中相撞、危險品運輸等重點安全風險,結合實際完善風險防範程序和管控措施。三是針對機場淨空保護、鳥擊防範等開展專項整治,嚴厲打擊燃放煙花禮炮、焚燒秸稈垃圾、黑飛無人機、放飛孔明燈和氣球、建築及施工機械超高、放養鴿子等破壞機場淨空環境的行為。


2.深化鐵路沿線環境安全專項治理。一是鐵路沿線輕飄物及危樹整治。重點整治鐵路兩側500米範圍內的彩鋼板、防塵網、塑料薄膜、廣告幕布等輕體飄浮物和傾倒後影響鐵路設備設施的高大樹木,防止在大風天氣下被刮起後侵入鐵路限界。二是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違法行為的整治。重點整治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擅自建造建(構)築物、取土、挖沙、挖溝、采空作業、堆放懸掛物品、上跨下穿管線、施工作業等違法行為。加強線路護坡檢查和維護,及時消除事故隱患。三是全麵劃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對既有鐵路,全部完成劃定;對新建鐵路,在工程初步設計批準30日內完成劃定。所有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均按規定設立標樁。四是鐵路沿線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整治。重點整治鐵路沿線兩側建造、設立生產、加工、儲存、銷售易燃易爆和放射性物品等危險品的場所、倉庫,治理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防護距離隱患。


3.開展公鐵水並行交匯地段安全專項治理。一是防護設施不良整治。重點整治公鐵並行交匯地段防護樁(墩、牆)、公跨鐵立交橋防拋網和橋梁防撞設施、限高防護架、安全警示標誌等安全防護設施沒有按照規定設置安裝,或安全防護設施的防護等級標準過低,不能滿足安全防護要求的。安全防護設施維護管理不到位,導致缺失、破損、鬆脫墜落的。整治公跨鐵橋梁上路燈杆、交通監控等支撐裝置設置位置隱患,防止撞擊後墜落鐵路線路可能造成的二次事故。二是機動車違法駕駛整治。機動車在公鐵並行交匯地段超速、超載行駛,刮撞、損壞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誌,交通標誌、標線缺失、不準等。三是公跨鐵立交橋移交不到位整治。整治公跨鐵立交橋未組織固定資產移交,導致維護管理責任不明確、不落實的。四是船舶碰撞橋梁隱患治理。跨越航道公路、鐵路、市政等橋梁水中橋墩未按規定設置防撞設施或防撞標準偏低,橋梁和橋區水域有關助航設施、警示標誌設置不到位、維護不到位的。


4.開展郵政寄遞安全綜合治理。健全行業安全監管體製機製,落實中央和地方安全監管共同事權,推動安全監管支撐機構建設實現省級全覆蓋、市級穩步健全。完善寄遞渠道安全聯合監管機製,加強部門合作和資源共享,完善部門間違法線索通報、案件移送與協查機製,推動形成齊抓共管工作合力。充分發揮寄遞渠道平安建設(綜治工作)考評“指揮棒”作用,壓實部門監管和屬地管理責任。督促郵政企業做好風險點和危險源排查管控工作,規範寄遞協議服務安全管理,重點加強郵件快件處理場所、營業網點火災、車輛安全、作業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落實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5.開展水上涉客運輸安全治理。強化瓊州海峽、渤海灣、台灣海峽、長江幹線客(滾)運輸、島際涉客運輸和封閉水域涉客運輸安全監管,嚴禁旅遊、滾裝、渡運等水上涉客運輸企業及船舶超經營範圍經營,嚴禁客船超碼頭靠泊能力停靠。嚴格執行客船惡劣天氣條件下禁限航規定,嚴格落實安全管理製度,加強安全管理、船員培訓和船舶維修保養。


6.開展載運危險化學品船舶安全治理。研究危險化學品貨主高質量選船機製建設,加快推進長江幹線船舶洗艙站建設。加強危險化學品運輸公司日常監管和年度審核,強化體係運行監督管理。嚴格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申報管理,嚴厲查處瞞報、謊報等違法行為。嚴禁單殼化學品船和600載重噸以上的單殼油船進入“兩橫一縱兩網十八線”水域航行。


7.開展航運樞紐大壩除險加固專項治理。組織航運樞紐大壩運行單位20206月底前按規定開展安全鑒定,根據安全鑒定情況分類予以整治,開展除險加固工作。


8.開展綜合客運樞紐安全治理。遵照《綜合客運樞紐服務規範》《綜合客運樞紐換乘區域設施設備配置要求》規定,綜合客運樞紐應統籌設置應急通道,且方式間相互連接暢通;落實安檢製度,確保安檢質量和效率;按需求配備旅客、行包的安檢設施和人員;樞紐內重點區域設置應急隔離區。應建立應急指揮管理協調機構或工作機製,製定樞紐總體應急預案;在綜合客運樞紐換乘區域應設置防恐防爆、視頻監控、安全消防等設備,以及信息板、導向標誌和廣播通信設備等。


9.加強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治理。嚴格落實《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管理辦法》等規定,強化設施檢測養護、設備運行維修、行車組織、客運組織、運行環境等各類風險管控,嚴防列車脫軌、列車衝突、橋隧結構坍塌、接觸網塌網、信號係統重大故障等險性事件發生;加強設施設備維修及更新改造,提升設施設備運行可靠性;開展城市軌道交通保護區環境專項整治行動,加強對保護區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鑽探等作業的施工管理,嚴厲打擊違規施工作業、私搭亂建、堆放易燃易爆危險品等危及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


10.開展漁業生產專項治理。聚焦“拖網、刺網、潛捕”三類高危漁船和“碰撞、自沉、風災、火災”四類事故高發情形,做到排查整改、執法查處、督查督辦同步開展、貫通全程。重點對漁船脫檢脫管和船舶不適航、船員不適任,以及漁港水域安全、消防等方麵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專項執法檢查,對安全隱患突出的地區和作業漁船進行重點整治,嚴厲打擊“超員超載超風級超航區”航行和冒險出海作業行為。


(四)開展突出問題集中整治。

1.強化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整治。一是非法托運危險貨物整治。重點整治鐵路運輸托運人托運危險貨物匿報謊報貨物品名、性質、重量,在普通貨物中夾帶運輸危險貨物,在危險貨物中夾帶禁止配裝的貨物等非法行為。二是違規承運危險貨物整治。重點整治鐵路運輸企業在非危險貨物辦理站辦理危險貨物承運手續,鐵路運輸企業和托運人不按照操作規程包裝、裝卸、運輸危險貨物,鐵路運輸企業不按照規定建立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應急預案和開展應急演練等行為。三是危險貨物儲存場所整治。重點整治鐵路貨場、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危險貨物裝卸、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未按規定開展安全評價,不落實安全責任體係和安全管理製度等問題。


2.開展郵政涉恐涉爆專項治理。一是升級收寄驗視、實名收寄、過機安檢“三位一體”防控模式。推進寄遞風險綜合防控信息平台建設,探索在重點地區開展實名收寄人臉識別、身份認證,加快推廣應用智能安檢設備,采取拍照上傳、視頻監控等措施提升收寄驗視實效,加強收寄驗視標識、安全檢查標識規範管理,堅決防止易燃易爆物等禁寄物品流入寄遞渠道。二是突出重點地區整治。因地製宜強化分類指導,對寄往黨政機關、重點部位、重大活動舉辦地的郵件快件進行重點檢查,鼓勵地方政府采取政府購買服務、委托第三方企業等方式開展集中安檢。三是突出薄弱環節整治。對航空和高鐵郵件快件,以及國際和港澳台郵件快件進行全麵防控安檢。加強寄遞安全公共宣傳,提高用戶依法用郵、安全用郵意識,配合對夾帶、謊報、瞞報、匿報涉恐涉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主觀故意行為依法嚴厲打擊。四是深入開展違法寄遞危險化學品整治,對危險化學品寄遞實施“零容忍”,督促寄遞企業嚴格執行《禁止寄遞物品管理規定》,不得收寄危險化學品。


3.強化砂石運輸行為治理。進一步落實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組織的八部委關於加強海砂開采、運輸、銷售、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繼續對海砂違法運輸實施嚴格管理。加強水利、交通、公安等部門合作,推動建立長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機製,建立健全非法采運砂案件行刑相互移送製度。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加強對“三無”采運砂船、裝卸作業站點、碼頭的源頭管理,形成政府領導、部門合作、企業負責的聯合治理格局,改善砂石運輸環境。


4.商漁船防碰撞安全整治。加強轄區商漁船碰撞事故的原因分析,采取針對性的措施遏製商漁船碰撞事故發生。加強相關部門溝通合作,加大對商漁船船員的安全教育,督促商漁船船員按規定開啟和使用船舶自動識別係統,強化航道動態管控和動態幹預,嚴厲懲處商漁船碰撞事故中的肇事逃逸行為,涉嫌犯罪的,依法依規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5.推進實施漁港“港長製”。認真落實中央關於加強漁港建設和管理改革的要求,加強駐港監管,推進實施“港長製”。推動開展漁船漁港綜合管理改革,落實“港長”管港管人管漁管安全的責任,依托漁港綜合管理站,優化執法力量駐港監管,實現管理要素向漁港集聚,推動監管關口前移,全麵提升漁業安全管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以漁船進出港報告為抓手,建立以船長報告為主、船舶“監護人”和基層漁業組織報告為輔的進出港報告機製,明確漁船出港前24小時之內要及時報告。做到已報抽查、未報必查,對未報告或檢查發現問題的漁船,視情節輕重納入安全記分管理或停航整改。建立船籍港和靠泊港共管機製,實施常態化的泊港漁船登臨檢查製度,嚴防漁船“帶病”出港,把漁港打造成漁業管理的“岸上堡壘”。


6.開展漁業無線電管理專項治理。針對不按標準規範配備、擅自拆卸、故意關閉漁業無線電設備,擅自擦寫篡改電台識別碼,設備信息未登記備案,以及“船碼不符、一船多碼、一碼多船”等突出問題進行專項集中整治。開展“插卡式”AIS設備研發與推廣應用,規範漁業無線電設備及其電台識別碼管理,加快實施“寬帶入海”,切實提高險情事故應急處置和搜救成功率。推動建設漁業與海事係統航行安全和海上搜救信息共享平台,研究開發基於自動識別技術的商漁船防碰撞預警係統,推動實現商漁船防碰撞合理自動預警、即時規避。


7.開展漁業船員專項治理。針對漁船職務船員配備不齊和普通船員持證率偏低的突出問題,動員基層漁業管理部門,對漁業船員配備情況進行調查摸底,切實掌握轄區漁業船員底數,做到底數清,情況明。對照職務船員配備標準,落實職務船員最低安全配員和持證上崗製度,督促船東組織船員接受警示教育和技能培訓。采取岸上排、港口堵、海上查的方式,對職務船員配備缺配和“人證不符”現象進行重點整治。同時,加強政策研究,創新漁業船員基本安全培訓和考試方法,細化工作方案,優化操作指南,拓寬培訓渠道,推行普通漁業船員線上遠程理論考試和實操視頻評估考核,及時公布考試題庫,讓廣大船員對水上求生、消防、急救和應急等基本安全知識做到應知應會,相關操作熟能生巧,切實提高普通船員持證上崗率。


8.開展中韓客貨班輪運輸安全管理提升行動。進一步完善中韓客貨班輪運輸安全管理長效機製。重點針對中韓客貨班輪運輸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船舶老舊、公司經營規模小散弱、岸基支持保障能力薄弱等突出問題開展安全管理提升行動。進一步壓實企業安全主體責任,提高行業安全監管能力,改善中韓客貨班輪運輸安全生產條件,建立聯合檢查機製,開展安全檢查督導。建立安全風險排查和隱患治理台賬,督導企業限期整改銷號。


(五)加強水上交通與漁業安全生產源頭管理。

1.加強港口建設項目源頭管理。嚴格落實港口建設項目“安全三同時”和危險貨物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製度,按要求定期開展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集中區域安全風險評估,實施安全容量總量控製。對涉及爆炸性危險貨物裝卸、儲存的港口建設項目要嚴格控製;涉及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新、改、擴建港口危險貨物建設項目嚴格落實部門聯合審批製度。港口危險貨物企業嚴格落實安全防護距離有關要求,涉及爆炸性物質的儲存設施不符合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的,2020年底前停止使用;其他涉及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不符合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的,2022年底前停止使用。


2.強化水路運輸企業準入管理。強化水路運輸市場準入管理,嚴把企業經營資質準入關,辦理《船舶營業運輸證》配發、換發時,嚴格審查船舶相關登記、檢驗、安全管理等證書和委托管理協議等有效性,不符合條件的堅決不予發證。強化水路運輸管理製度落實,認真執行國內水路旅客運輸實名製管理規定,認真組織落實國內水路貨物運輸實名製,督促企業依法開展信息登記、保存和貨物檢查,深入開展國內水路運輸年度核查,加強信息共享力度。


3.完善水上交通安全執法製度和程序。健全聯合執法機製,實現安全監管信息互通共享,消除監管盲區和監管漏洞,解決交叉執法、重複執法等問題。


4.健全漁業安全管理製度。加快製定《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漁業船員違法違規記分辦法》等規章製度,厘清漁業安全管理職責邊界和權責清單,明確船籍港和靠泊港的管理職責。修訂完善漁業船員管理辦法、漁船水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安全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及無線電管理等相關規定,督促地方理順漁業安全監管體製機製,建立起符合中國國情的漁業安全治理體係。


(六)提升基礎支撐保障能力。

1.強化安全監管能力建設。加強基層安全監管執法隊伍建設,推動地方政府充實負有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安全監管執法人員。加強安全政策研究,提高戰略性政策儲備的能力。加強信息共享和部門聯動配合。強化培訓教育,加強部門間培訓資源和專家庫共享,著力提升監管執法人員專業素養和能力。優先保障安全投入,加快配齊安全監管執法裝備設施。危險化學品貯存量大的港口所在地政府落實中辦、國辦《關於全麵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要求,配齊配強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監管和執法力量。


2.強化基礎保障能力建設。一是督促航空產品製造商加強生產質量體係建設,建立航空器消防救援真火實訓基地。二是督促郵政企業保證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健全責任體係、管理機製、基本製度,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嚴格履行安全生產法定責任。三是建設水上交通綜合監管指揮係統,加快推進巡航救助一體化船艇和海事監管、航海保障裝備設施建設。推進智慧海事工程建設。四是按照《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監管信息化建設指南》要求,建成省級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監管信息平台,加強港政、海事、海關等部門間相互配合、相互通報,嚴厲打擊匿報、謊報或夾帶危險貨物。綜合運用第三方檢查、“互聯網+監管”,提高安全監管水平。五是加大漁港基礎設施建設和漁船安全、消防、救生及通信導航等設施設備升級改造力度,切實提升漁港安全停泊避風能力和漁船安全適航水平。


3.提升交通運輸與漁業應急能力。健全應急管理機製,推動各地行業應急管理融入地方應急管理體係,督促企業完善應急預案,加強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及應急物資裝備配備,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強化非預設場景應急演練和實戰演練,提升風險防範能力。


4.加強民航“三基”建設。一是加強一線崗位人員意識建設。實現執勤管理程序落地、職責履行到位,堅決杜絕有章不循、操作隨意、懈怠麻痹、在崗謀私以及擅離職守等違規問題發生。二是加強一線崗位人員安全培訓。科學設置資質能力培訓課程,強化培訓質量監督,嚴把考核關口,實施針對性補充培訓,確保培訓計劃滿足實際需要。


5.大力提升港口企業本質安全水平。推進港口危險貨物企業2020年底前將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堆場、儲罐全部安裝使用安全監測監控裝備,未安裝或未使用的,一律停產整改。加強危險貨物儲罐的定期檢測。高危作業場所和環節2021年底前實現重要設施設備實時監測、智能感知和風險預警。港口客運企業按規定配備視頻監控係統、安檢設備(包括車輛安檢設備)、身份證識讀設備等,加強安檢查危工作。2022年底前建立實施港口客運、危險貨物作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製度。港口危險貨物儲存企業、裝卸企業主要安全管理人員中分別至少有2名、1名具有中級以上化工專業技術職稱或化工安全類注冊工程師資格,其中儲存企業主要安全管理人員中的中級以上注冊安全工程師比例達到15%左右並逐步提高。強化動火、受限空間、用電等特種作業的管理和操作技能培訓。建立實施港口危險貨物職業技能競賽常態化機製。


6.加強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建立安全生產知識、技能教育培訓製度,加強關鍵崗位人員安全教育培訓,開展新進人員入職培訓、在職人員繼續教育。科學設置行業一線崗位人員資質能力培訓課程,合理製定培訓計劃,切實保證培訓質量,嚴格考核把關,實施針對性補充培訓。


7.強化安全生產宣傳與警示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宣傳教育體係,加強對行業從業人員、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法治意識、責任意識、防護意識的宣傳教育,促進社會安全文化建設。製作和發放交通運輸與漁業生產事故警示教育錄,加強安全宣傳教育,開展安全知識進校園活動。加強新媒體在交通運輸與漁業生產安全社會宣傳教育上的應用,推進“微安全”文化品牌建設。


8.完善漁業風險保障體係。鼓勵發展漁民互助保險等多種形式的漁業保險,推進漁業互助保險係統體製改革,推動《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在漁業領域全麵實施,指導漁業保險規範有序發展。指導中國漁業互保協會依法依規做好新設保險機構的籌建、報批、登記注冊和業務開展等相關工作,充分發揮保險在推進漁業產業發展、安全管理和防災減災中的機製優勢和漁區經濟社會“穩定器”“安全閥”的重要作用,有效防止漁民因災致貧返貧。


九、城市建設安全整治。

(一)加強對各地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指導,將城市安全韌性作為城市體檢評估的重要內容,將城市安全發展落實到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各個方麵和各個環節;充分運用現代科技和信息化手段,建立國家、省、市城市安全平台體係,推動城市安全和可持續發展。


1.加強對各地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指導,將安全韌性作為城市體檢評估的重要內容納入城市體檢評估指標體係,通過開展城市體檢工作,提升城市安全韌性水平。


2.開展城市公共設施安全專項體檢,查找城市公共設施安全隱患和突出短板;開展城市公共衛生安全專項體檢,查找城市建設在應對重大傳染病問題方麵存在的短板和不足。


3.加快建設城市綜合管理服務平台,推動實現國家平台、省級平台、市級平台互聯互通、數據同步、業務協同,提升城市綜合管理服務智能化水平,推動城市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4.推動城市安全發展。明確安全發展目標,組織開展安全發展示範城市創建工作,從源頭治理、風險防控、監督管理、保障能力、應急管理等方麵全麵加強城市安全各項工作。加強城市安全環境建設,擴展避難疏散空間,加強城市防災工程建設,落實城市各項安全要素。做好防災避難場所等技術標準編製工作。充分運用現代科技和信息化手段,建立國家、省、市城市安全平台體係,確保城市安全發展和可持續發展。


(二)指導地方全麵排查利用原有建築物改建改用為酒店、飯店、學校、體育館等人員聚集場所安全隱患,依法查處違法建設、違規改變建築主體結構或使用功能等造成安全隱患行為,督導各地整治安全隱患。


1.全麵排查安全隱患。全麵排查將原有建築物改建改用為酒店、飯店、學校、體育館等人員聚集場所的安全隱患,逐一建檔造冊、逐一將排查結果納入房屋結構安全信息化管理平台,實行台賬管理。


2.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聚焦“四無”建設(無正式審批、無資質設計、無資質施工、無竣工驗收)、擅自改變使用功能的建築(含快捷酒店等)、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布局的建築(含群租房等)、違法改擴建的建築以及擅自對地下空間進行開挖的建設行為等,依法嚴肅查處。


3.督促各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製定閑置商業辦公用房、工業廠房等非住宅依法依規改造為租賃住房的政策。改造房屋用於租賃住房的,以及既有建築物加裝電梯的井道、地基等結構,應當符合建築、消防等方麵的要求。


4.落實安全隱患整改責任。整改整治實施清單化管理,確保責任明晰、措施落地、閉環管理、整改到位。加強部門協同落實、聯合執法,整改整治全覆蓋、穿透式。


(三)根據城市建設安全出現的新情況,明確建築物所有權人、參建各方的主體責任以及相關部門的監管責任。


1.落實建築物所有權人主體責任。建築物所有權人應承擔房屋使用安全主體責任。房屋所有權人和使用人應按設計用途使用房屋,嚴禁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指導各地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加強對物業管理區域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管理,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


2.落實參建各方的主體責任。突出建設單位首要責任,建設單位應加強對工程建設全過程質量安全管理,加強對參建各方的履約管理,嚴格履行法定程序,不得違法違規發包工程,保證合理工期和造價。施工單位應完善質量安全管理體係,推行工程質量安全手冊製度。勘察、設計、監理等單位依法履行相應責任。


3.落實監管部門責任。強化政府對工程建設全過程的質量監管,探索工程監理企業參與監管模式,健全省、市、縣監管體係。不斷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和“互聯網+監管”模式,加強工程質量監督隊伍建設,監督機構履行職能所需經費列入同級政府預算。


(四)開展摸底調查,研究製定加強城市地下空間利用和市政基礎設施安全管理指導意見,推動各地開展城市地下基礎設施信息及監測預警管理平台建設。


1.加強城市地下基礎設施安全管理。指導各地開展地下基礎設施的摸底調查,理清基礎情況,研究製定加強城市地下空間利用和市政基礎設施安全管理指導意見,落實部門、地方、企業管理責任,排查整治安全隱患,建立信息管理平台,完善城市地下基礎設施安全綜合治理的長效機製。


2.推動各地開展城市地下基礎設施信息及監測預警管理平台建設。實現城市地下基礎設施信息的即時錄入、動態更新、共建共享、實時監控,並和城市信息模型基礎平台對接,滿足城市道路塌陷事故隱患治理等安全管理工作需要。


(五)完善燃氣工程技術標準,健全燃氣行業管理和事故防範長效機製。指導各地建立渣土受納場常態監測機製、推動市政排水管網地理信息係統建設。

1.製定《燃氣工程項目規範》,完善燃氣設施標準。

2.督促指導各地落實《城鎮汙水處理提質增效三年行動計劃》,推進市政排水管網地理信息化係統建設。

3.總結推廣建築垃圾治理試點城市做法經驗,指導各地建立健全渣土受納場常態監測機製,消除堆體安全隱患。

4.指導各地加強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加強城市供水、熱力、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市容環境治理等監督管理。指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六)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指導各地開展起重機械、高支模、深基坑、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專項治理,依法打擊建築市場違規行為,推進建築施工安全生產許可證製度改革。

1.嚴肅查處施工安全事故。認真執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應急管理部關於加強建築施工安全事故責任企業人員處罰的意見》,強化事故責任追究,做好事故調查分析。完善事故查處機製,嚴格落實事故查處督辦和工作約談製度。

2.狠抓重點領域風險防控。嚴格執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開展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起重機械、高支模、深基坑、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專項治理,著力消除重大事故隱患。嚴厲打擊建築施工非法違法行為,加強市場現場監管執法協同聯動。

3.提升施工安全治理能力。加強建設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推進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製度改革,研究完善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製度,推動工程質量安全手冊製度實施。穩步推進全國建築施工安全監管信息係統部署應用,完善監管體製機製,建立健全建築施工安全誠信體係。

4.嚴厲打擊建築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指導各地持續規範市場秩序,大力打擊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行為。對違反規定造成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依法給予停業整頓、降低資質、暫停執業等處罰,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市場主體加大曝光力度。


十、工業園區等功能區安全整治。

(一)完善園區安全生產管理體製機製。

1.健全安全生產監管體製。各地區要進一步明確園區管理主體,壓實安全責任,明確具體負責安全生產管理的機構,按照“三個必須”要求落實各有關部門安全監管責任和行業安全管理責任;根據園區內企業類型,有針對性強化高危行業專業監管力量,配齊配強園區安全監管執法力量。


2.實施園區安全生產一體化管理。園區要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全麵整體謀劃考慮,綜合園區內公共設施、上下遊產業鏈、應急救援等各方麵各環節,實施一體化管理;建立園區安全生產工作例會製度,及時會商研判安全風險,統籌協調解決重大安全生產問題,形成齊抓共管、分工明確、協同高效的管理模式。


3.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化園區內各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建立滿足企業要求的安全技術和管理團隊;加強警示教育,強化法製意識、風險意識;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技術裝備與本質安全水平;依法建立專職消防隊,根據需要建立安全事故工藝處置隊,兩支隊伍加強技能訓練和綜合演練;完善日常監督考核機製,定期組織企業開展安全管理情況自查互查,推動企業之間加強安全管理交流;加強日常安全執法檢查,既要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又要避免簡單化、“一刀切”,增強執法實效。


(二)強化園區安全生產源頭管控。

1.規範園區規劃布局。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據國土空間規劃,統籌園區區域布局,明確園區數量、產業定位、管理體製和發展方向,有序開展園區設立、擴區、調區等工作。要在安全評估的基礎上,優化園區各功能分區布局,嚴格控製高風險功能區規模。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存在重大風險隱患、未納入全省統一規劃、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園區,要限期整改,對未達到整改要求的,要關閉退出。


2.嚴格園區項目準入把關。各地區要按照產業發展定位,製定完善園區產業發展規劃,明確園區項目準入條件,製定“禁限控”目錄,禁止自動化程度低、工藝裝備落後等本質安全水平低的項目進區入園;禁止園區項目隻引進生產設備及其工藝包,未配套引進與其相關的安全包與控製技術,拚湊式設置安全設施以及生產工藝安全防控係統。嚴格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嚴防高風險項目轉移,嚴禁承接其他地區關閉退出的落後產能;建立並完善園區內企業退出機製,對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企業,要及時淘汰退出園區。


3.合理布局園區內企業。嚴格落實企業安全防護距離相關標準規範要求,綜合考慮主導風向、地勢高低落差、企業之間的相互影響,統籌企業類型、物資供應、公用設施保障、應急救援等因素,合理布置企業分區。嚴格執行有關標準規範,禁止在危險化學品企業外部安全防護距離內布局勞動密集型企業、人員密集場所。對園區內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要求的企業,要製定整改方案,實施改造、搬遷、退出等措施。


4.完善園區公共設施。要結合園區產業特點,統籌考慮產業發展、安全生產、公用設施、物流輸送、維修服務、應急救援等各方麵的需求,以有利於安全生產為原則,完善水、電、氣、風、汙水處理、公用管廊、道路交通、應急救援設施、消防設施、消防車道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設施。


(三)建立以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為重點的園區安全預防控製體係。

1.開展園區安全風險評估。樹立園區整體安全風險意識,組織開展園區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確定安全容量,實施總量控製,提出消除、降低、控製安全風險的對策措施。已建成投用的園區每5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園區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細化行業企業評估辦法,突出園區重大安全風險防控,防止產生“多米諾”效應。


2.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製。督促企業建立健全全員參與的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機製,認真開展安全風險摸排、辨識和隱患排查治理,精準排查治理生產裝置、生產工藝、設備管線等方麵的泄漏爆炸風險隱患,確保各類安全隱患能夠及時發現、及時整改。建立各部門、各單位共同參與的公共設施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製,定期組織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保障園區各類公共設施安全運轉。


3.強化重大安全隱患治理。結合園區內企業類型,深刻吸取近年來重特大事故教訓,針對性的開展涉爆粉塵、液氨製冷、危險化學品停車場、建設施工、受(有)限空間作業等專項治理,實行掛牌督辦、督促整改等措施,堅決消除重大安全隱患。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4.加強承包商管理。園區要建立完善承包商入園作業管理製度,對進入園區施工、檢維修及提供專業技術服務等作業的承包商進行記錄,實施誠信管理;強化日常監督檢查,督促企業加強對承包商作業的現場安全管理,落實安全防護措施。


5.推進園區封閉化管理。按照“分類控製、分級管理、分步實施”的要求,結合園區產業結構、產業鏈特點、安全風險類型等實際情況,通過采取園區門禁係統、視頻監控係統等手段,逐步推進園區封閉化管理,嚴格控製人員、車輛進出。對當前無法實施整體封閉化管理的園區,要創造條件優先對園區內高風險功能區實施封閉化管理。


(四)加強高風險園區安全管控。

1.全麵完成化工園區安全風險評估分級。各地區要按照《化工園區安全風險排查治理導則(試行)》(應急〔201978號)要求,全麵完成化工園區安全風險評估分級,評估為A級(高安全風險)的,原則上不得批準新、改、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環保水平技改提升類項目除外),限期整改提升,2021年底前仍為A級的要關閉退出;評估為B級(較高安全風險)的,原則上要限製新、改、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2022年底前仍未達到C級(一般安全風險)或D級(較低安全風險)的要予以取消化工園區定位。


2.著力深化冶金有色等產業聚集區的安全管理。各地區要重點強化高溫熔融金屬、冶金煤氣、深井鑄造等重點領域執法檢查,推動企業健全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機製,聚焦重大安全風險和安全隱患,有效消除違法行為;推動企業采取設備升級改造、自動化控製、聯鎖、機械防護和能量隔離等手段,提高本質安全水平;推動企業加強應急管理,規範設置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完善應急預案,提升應急處置能力。


3.突出加強倉儲物流園區的安全管理。各地區要深刻吸取近年來倉儲物流園區發生的事故教訓,突出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涉氨製冷劑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儲存倉庫,及時全麵排查安全隱患,對檢查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安全隱患整改不力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進一步加強倉儲物流園區內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及裝卸管理,采用建立危險化學品專用停車場、專用車道、限時限速等措施,嚴格裝卸作業操作流程,加強對專用停車場、專用車道安全管控,確保運輸安全。


4.強化港口碼頭等功能區安全管理。各地區要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教訓,理順港口安全管理體製,明確有關部門安全監管職責,加強信息共享和部門聯動配合,嚴防失控漏管;根據危險貨物的性質分類儲存,嚴格限定危險貨物周轉總量。突出加強對水運港口口岸區域安全監督,強化口岸港政、海關、海事等部門的監管協作和信息通報製度,綜合保障進出口危險貨物安全高效運行。


(五)夯實園區信息化和應急保障等安全基礎。

1.加快安全監管信息化建設。園區要結合產業特點,以對園區安全作出準確、高效的智能響應為目標,采用“互聯網+產業”模式,綜合利用電子標簽、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推進智慧園區建設,建立園區集約化可視化安全監管信息共享平台,定期進行安全風險分析,實現對園區內企業、重點場所、重大危險源、基礎設施安全風險監控預警。


2.強化應急處置保障能力建設。園區要全麵掌握本園區及本園區內企業應急相關信息,健全完善園區應急預案體係,定期檢查企業應急準備工作開展情況,統籌園區應急救援力量並強化演練,與園區周邊重點應急救援力量建立應急聯動機製,建立健全公共應急物資儲備保障製度,明確應急管理的分級響應製度和程序,做到應急救援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安全高效。


十一、危險廢物等安全整治。

(一)全麵開展危險廢物排查。

一是全麵開展危險廢物排查,督促相關單位建立規範化的危險廢物清單台賬,嚴格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分區貯存,在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對屬性不明的固體廢物,按照《固體廢物鑒別標準通則》(GB34330-2017)係列標準進行鑒別,並根據鑒別結果,嚴格落實貯存安全防範措施。危險廢物在運輸環節,按照危險貨物管理的有關法規標準執行。二是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製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並向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危險等級、貯存設施、自行利用處置設施或委托外單位利用處置方式等有關資料和信息;危險廢物貯存不得超過一年,嚴禁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三是各地重點對轄區內化工園區、化工和危險化學品單位及危險廢物處置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照企業申報材料,檢查危險廢物產生、貯存、轉移、利用、處置情況,嚴厲打擊違規堆存、隨意傾倒、私自填埋危險廢物等問題,確保危險廢物的貯存、運輸、處置安全。


(二)完善危險廢物管理機製。

一是督促相關單位嚴格落實危險廢物申報登記製度,嚴厲打擊不如實申報危險廢物行為或將危險廢物隱瞞為原料、中間產品的行為;在依法嚴肅查處的同時,納入信用管理,實施聯合懲戒,切實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二是建立完善危險廢物由產生到處置各環節轉移聯單製度,督促危險廢物產生、運輸、接收單位嚴格落實安全管理規定;利用信息化手段,控製危險廢物流向,加強對危險廢物的動態監管。三是建立部門聯動、區域協作、重大案件會商督辦製度,形成覆蓋危險廢物產生、收集、貯存、轉移、運輸、利用、處置等全過程的監管體係。修訂完善《危險廢物貯存汙染控製標準》,進一步明確安全技術要求,推動企業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


(三)加快危險廢物處置能力建設。

各地根據地區危險廢物產生的類別、數量,合理規劃布點處置企業或企業自行利用處置等多種方式,加快區域危險廢物處置能力建設,消除處置能力瓶頸,嚴防因處置不及時造成的安全風險。加快高危險等級危險廢物綜合處置技術裝備研發。


(四)開展重點環保設施和項目安全風險評估論證。

一是各地針對近年來的事故情況,組織開展企業重點環保設施和項目的全麵摸排,建立台賬。二是督促企業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開展安全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形成問題清單,製定防範措施並組織實施。三是組織開展對評估和治理結果的監督檢查,對不落實相關評估要求和防範措施的,嚴肅依法查處。


(五)開展“煤改氣”、潔淨型煤燃用過程中安全風險排查治理。

合理確定“煤改氣”工程燃氣管道走向、敷設方式和燃氣設備設施的布局,加強施工安全管理,明確相關主管部門、屬地政府、燃氣供應企業、燃氣施工企業、用戶的安全管理職責,加大入戶檢查指導的頻次。構建潔淨型煤推廣使用過程的安全風險防控機製,指導地方有關部門進村入戶排查潔淨型煤爐具密封不嚴、積灰堵塞、排氣不暢、私自加蓋密封蓋等問題隱患,積極推廣使用一氧化碳濃度報警等安全裝置。加大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力度,切實提高安全意識,嚴防中毒等事故發生。


(六)開展渣土和垃圾填埋、汙水處理過程中安全風險排查治理。

整治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安全隱患,建立城市建築垃圾消納場常態監測機製,對垃圾堆體穩定性、可能存在的風險和應急預案可靠性等進行評估,取締非法渣土場。指導地方有關部門對輕工、紡織行業企業汙水罐等環保設施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摸清汙水處理等環保設施安全現狀,重點排查汙水罐等環保設施的規劃、選址、設計、建造、使用、報廢等各環節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評估汙水罐坍塌等安全風險及影響範圍。


(七)加強粉塵企業安全風險管控。

切實吸取近年來粉塵爆炸事故教訓,加強粉塵涉爆企業除塵環保項目源頭把關,嚴格安全評估和審核驗收,確保粉塵收集、輸送、貯存等環節的環保設施設備符合粉塵防爆安全標準要求。進一步排查涉爆粉塵企業底數和安全狀況,督促企業強化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以粉塵作業場所10人及以上企業為重點,聚焦除塵係統防爆、防範點燃源措施、粉塵清理處置等重點環節,開展有針對性的專項執法,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堅決遏製粉塵爆炸重特大事故發生。按照“摸清底數、突出重點、淘汰落後、綜合治理”的原則,深入開展塵肺病易發高發行業領域的粉塵危害專項治理工作,督促用人單位落實粉塵防控主體責任,確保實現治理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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