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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處:深圳市万博manbetx登录网页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責任編輯:深圳市万博manbetx登录网页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閱讀量:- 發表時間:2020-04-08
1.城市總體規劃及防災減災等專項規劃(2分)。
城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未體現綜合防災、公共安全要求的;未製定綜合防災減災規劃、安全生產規劃、防震減災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防洪規劃、職業病防治規劃、消防規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排水防澇規劃等專項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的;上述規劃沒有進行專家論證評審和中期評估的;每發現上述任何一處情況扣0.5分,2分扣完為止。
2.建設項目安全評估論證(2分)。
建設項目未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2010 年12月14日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公布,根據2015年11月2日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7號修正)要求開展安全預評價的,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2001年11月15日國務院令第323號公布,根據 2019年3月2日國務院令第709號修正)要求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未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要求開展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未采納評價(評估)報告建議且無合理說明的,每發現上述一處情況扣 0.5分,2分扣完為止。
3.城市各類設施安全管理辦法(1分)。
未製修訂城市高層建築、大型商業綜合體、綜合交通樞紐、管線管廊、軌道交通、燃氣工程、垃圾填埋場(渣土受納場)、電梯、遊樂設施等城市設施安全管理辦法(含行政規範性文件)的,每缺一項扣0.2分,1分扣完為止。
4.市政安全設施(2分)。
(1)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鶴)未保持完好的,每發現一處扣0.2分,1 分扣完為止。
(2)市政供水、供熱和燃氣老舊管網改造率≤80%的,扣1分。
注:供水、供熱老舊管網指一次、二次網中運行年限30年以上或材質落後、管道老化腐蝕脆化嚴重、存在泄漏、接口滲漏等隱患的老舊管網。燃氣老舊管網指使用年限超過30年的灰口鑄鐵管、鍍鋅鋼管(經評估可以繼續使用的除外),或公共管網中泄漏或機械接口滲漏、腐蝕脆化嚴重等問題的老舊管網。改造率在2017年排查出的老舊管網基礎上計算。
5.消防站(2分)。
(1)消防站的布局不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建標152-2017)要求,在接到出動指令後5分鍾內消防隊無法到達轄區邊緣的,每發現一座扣0.2分,0.4分扣完為止。
(2)消防站建設規模不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建標152-2017)要求的,每發現一座扣0.3分,0.6分扣完為止。
(3)消防通信設施完好率低於95%的,扣0.5分。
(4)消防站及特勤站中的消防車、防護裝備、搶險救援器材和滅火器材的配備不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建標152-2017)要求的,每發現一項扣0.1分,0.5分扣完為止。
6.道路交通安全設施(2分)。
(1)雙向六車道及以上道路未按照《城市道路交通設施設計規範》(GB 50688-2011)要求設置分隔設施的,每發現一處扣0.1分,0.5分扣完為止。
(2)城市橋梁未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JTG B01-2014)、《城市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設置規範》(GB 51038-2015)等要求設置限高、限重標識的,每發現一處扣0.1分,0.5分扣完為止。
(3)中心城區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少於150米範圍內交通安全設施未按照《中小學與幼兒園校園周邊道路交通設施設置規範》(GA/T 1215-2014)要求設置的,每發現一處扣0.1分,1分扣完為止。
7.城市防洪排澇安全設施(2分)。
(1)城市堤防、河道等防洪工程建設未達到《防洪標準》(GB 50201-2014)、《城市防洪規劃規範》(GB 51079-2016)、《城市防洪工程設計規範》(GB/T 50805-2012)等要求的,每發現一處扣0.5分,1分扣完為止。
(2)城市易澇點未按整改方案和計劃完成防澇改造的,每發現一處扣0.5分,1分扣完為止。
8.地下綜合管廊(1分)。
(1)未編製城市綜合管廊建設規劃的,扣0.2分。
(2)城市新區新建道路綜合管廊建設率<15%的,扣0.4分;15%≤城市新區新建道路綜合管廊建設率<30%的,扣 0.2分。
(3)城市道路綜合管廊綜合配建率<1%的,扣0.4分;1%≤城市道路綜合管廊綜合配建率<2%的,扣0.2分。
9.城市禁止類產業目錄(1分)。
未製定城市安全生產禁止和限製類產業目錄的,扣1分。
10.高危行業搬遷改造(3 分)。
未製定危險化學品企業退出、改造或轉產等獎勵政策、工作方案和計劃的;未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城鎮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7]77號)要求,完成相關危險化學品企業搬遷改造計劃的;近三年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園入區率小於 100%的;發現存在上述任何一處情況,扣3分。
11.危險化學品企業運行安全風險(3分)。
(1)有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企業,未建設完成視頻和安全監控係統及危險化學品監測預警係統的,每發現一處扣0.2分,1分扣完為止。
(2)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未安裝安全儀表係統的,每發現一處扣0.2分,1分扣完為止。
(3)油氣長輸管道不在定期檢驗有效期內的,兩側安全距離不符合《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要求的,途經人員密集場所高後果區域未安裝全天候視頻監控的,每發現一處扣0.1分,1分扣完為止。
12.尾礦庫、渣土受納場運行安全風險(2分)。
(1)未定期開展尾礦庫安全現狀評價的,扣0.5分。
(2)三等及以上尾礦庫在線監測係統未正常運行的、報警信息未及時處置的,每發現一處扣0.1分,0.5分扣完為止。
(3)未對渣土受納場堆積體進行穩定性驗算的,未對渣土受納場堆積體表麵水平位移和沉降、堆積體內水位進行監測的,每發現一處扣0.2分,1分扣完為止。
13.建設施工作業安全風險(2分)。
(1)建設施工現場未安裝視頻監控係統的,每發現一處扣0.1分,0.5分扣完為止。
(2)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塔吊等起重機械未按照《建築塔式起重機安全監控係統應用技術規程》(JGJ 332-2014)要求安裝安全監控係統的;列入《安裝安全監控管理係統的大型起重機械目錄》(質檢辦特聯[2015]192 號)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大型起重機械未安裝安全監控管理係統的;每發現一處扣0.1分,0.5分扣完為止。
(3)建設工程項目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未按照《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2018年2月12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發布,根據2019年3月13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7號修正)要求審查或未按方案施工的,每發現一處扣0.2分,1分扣完為止。
14.人員密集場所安全風險(3分)。
(1)人員密集場所未按照《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評估導則》(GA/T 1369-2016)要求開展風險評估的,每發現一處扣0.1分,0.5分扣完為止。
(2)人員密集場所未安裝視頻監控係統的,未建立大客流監測預警和應急管控製度的,每發現一處扣0.1分,0.5分扣完為止。
(3)人員密集場所電梯未注冊登記、未監督檢驗或未定期檢驗的,每發現一處扣0.1分,0.5分扣完為止。
(4)人員密集場所消防車通道不符合《城市消防規劃規範》(GB 51080-2015)等要求的,每發現一處扣0.1分,0.5分扣完為止。
(5)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設施(火災自動報警係統、自動滅火係統、防排煙係統、防火卷簾、防火門)不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14)、《火災自動報警係統設計規範》(GB 50116-2013)、《自動噴水滅火設計規範》(GB 50084-2017)、《建築防煙排煙係統技術標準》(GB 51251-2017) 等要求的,每發現一處扣0.1分,1分扣完為止。
15.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風險(2分)。
(1)大型群眾性活動未開展風險評估工作的,每發現一次扣0.5分,1分扣完為止。
(2)未在大型群眾性活動中使用大客流監測預警技術手段的,未針對大客流采取區域護欄隔離、人員調度、限流等應急管控措施的,每發現一處扣0.5分,1分扣完為止。
16.高層建築、“九小”場所安全風險(4分)。
(1)高層公共建築未明確消防安全經理人的;高層住宅建築未明確樓長的;高層建築未設置消防安全警示標識的;每發現一處扣0.1分,0.5分扣完為止。
(2)高層公共建築、高層住宅建築電梯未注冊登記、未監督檢驗或未定期檢驗的,每發現一處扣0.1分,0.5分扣完為止。
(3)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戶籍化”工作未驗收達標的,每發現一處扣0.1分,0.5分扣完為止。
(4)上一年度未開展“九小”場所隱患排查的或未開展建築 內部及周邊道路消防車通道隱患排查整治的,扣1分;未按照整改計劃完成整改的,每發現一處扣0.2分。1分扣完為止。
(5)餐飲場所未按照《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 50028-2006) 要求安裝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的,每發現一處扣0.1分,0.5分扣完為止。
(6)上一年度未開展各類遊樂場所和遊樂設施隱患排查的,扣1分;未按照整改計劃完成整改的,每發現一處扣0.2分。1分扣完為止。
17.城市生命線安全風險(3分)。
(1)供電管網未安裝電壓、頻率監測監控設備的,供水、供熱管網未安裝壓力、流量監測監控設備的,每發現一處扣0.1分,0.5分扣完為止。
(2)重要燃氣管網和廠站未安裝視頻監控、燃氣泄漏報警、壓力、流量監控設備的,每發現一處扣0.1分,0.5分扣完為止。
(3)未建立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係統的,扣0.5分。
(4)上一年度未開展地下管線隱患排查的,扣0.5分;未按照計劃完成整改的,每發現一處扣0.1分,0.5分扣完為止。
(5)未建立城市電梯應急處置平台的,扣0.2分。
(6)城市用戶上一年度平均停電時間高於該年度全國城市用戶平均停電時間的,扣0.3分。
(7)未開展地下工程施工影響區域、老舊管網集中區域、地下人防工程影響區域主要道路塌陷隱患排查的,扣0.5分;未按照計劃完成整改的,每發現一處扣0.1分,0.5分扣完為止。
18.城市交通安全風險(4 分)。
(1)未製定城市公共交通應急預案,並定期開展應急演練的,扣 0.4 分;未建立公交駕駛員生理、心理健康監測機製,定期開展評估的,扣0.4分;新增公交車駕駛區域未安裝安全防護隔離設施的,每發現一輛扣0.1分,0.2分扣完為止。
(2)長途客運車輛、旅遊客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未安裝防碰撞、智能視頻監控報警裝置和衛星定位裝置的,每發現一輛扣0.1分,1分扣完為止。
(3)未按照《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預評價細則》(AQ 8004-2007)、《城市軌道交通試運營前安全評價規範》(AQ 8007-2013)、《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驗收評價細則》(AQ 8005-2007)等要求在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可行性研究、試運營前、驗收階段進行安全評價的,每發現一項扣0.2分,0.6分扣完為止;未按照《城市軌道交通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技術規範 第1部分:地鐵和輕軌》(交辦運[2019]17號)要求開展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和車站緊急疏散能力評估的,未按照《城市軌道交通正式運營前安全評估規範 第1部分:地鐵和輕軌》(交辦運[2019]83號)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期間安全評估規範》(交辦運[2019]84號)要求開展正式運營前和運營期間安全評估的,未按照《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導則(試行)》(公消[2013]60號)要求開展城市軌道交通消防設施評估的,每發現一項扣0.1分,0.4分扣完為止。
(4)城市內河渡口渡船不符合《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2002年6月28日國務院令第355號發布,根據2017年3月1日國務院令第676號修正)、《內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9號)等要求的,每發現一處扣0.1分,0.2分扣完為止。
(5)鐵路平交道口的安全設施及人員設置管理不符合《鐵路道口管理暫行規定》(經交[1986]161號)等要求的,每發現一處扣0.1分,0.2分扣完為止;未建立高速鐵路沿線安全環境整治“ 雙段長”等機製的,扣0.2分;未定期組織開展鐵路外部環境問題整治專項行動的,扣0.2分;未按計劃完成鐵路外部環境安全管控通報問題治理的,每發現一個扣0.1分,0.2分扣完為止。
19.橋梁隧道、老舊房屋建築安全風險(3分)。
(1)未定期開展橋梁、隧道技術狀況檢測評估工作的,每發現一處扣0.1分,0.5分扣完為止。
(2)橋梁、隧道安全設施隱患未按計劃和整改方案完成整改的,每發現一處扣0.1分,0.5分扣完為止。
(3)未開展城市老舊房屋隱患排查的,扣1分;未按整改方案和計劃完成隱患整改的,每發現一處扣0.2分。1分扣完為止。
(4)未開展戶外廣告牌、燈箱隱患排查的,扣1分;未按整改方案和計劃完成隱患整改的,每發現一處扣0.2分。1分扣完為止。
20.氣象、洪澇災害(3分)。
(1)水文站的水文監測預警係統未正常運行的,每發現一處扣0.1分,0.4分扣完為止。
(2)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公眾覆蓋率低於90%的,扣0.6分。
(3)未編製洪水風險圖的,扣0.5分。
(4)未開展城市洪水、內澇風險隱患排查的,扣0.5分;未按整改方案和計劃完成隱患整改的,每發現一處扣0.1分。0.5分扣完為止。
(5)易燃易爆場所未按照《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GB 50057-2010)、《石油化工裝置防雷設計規範》(GB 50650-2011)等要求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或未定期檢測的,每發現一處扣0.2分,1分扣完為止。
21.地震、地質災害(3 分)。
(1)未開展城市活動斷層探測的,扣0.2分。
(2)未開展老舊房屋抗震風險排查、鑒定和加固工作的,扣0.1分。
(3)新建、改建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未按照《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 50223-2008)規定進行抗震設防設計和施工的,每發現一處扣0.1分,0.3分扣完為止;其他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未達到抗震設防要求的,每發現一處扣0.1分,0.2分扣完為止。
(4)未編製上一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的,扣1分;未按照防治方案對地質災害隱患點進行搬遷重建、工程治理的,每發現一處扣0.2分。1分扣完為止。
(5)地質災害隱患點未設置地質災害警示標誌,或未向受威脅的群眾發放地質災害防災工作明白卡、地質災害防災避險明白卡和地質災害危險點防禦預案表的,每發現一處扣0.2分,0.6分扣完為止。
(6)未對全市受威脅人數超過100人的地質災害隱患點采取自動監測技術的,每發現一處扣0.2分,0.4分扣完為止。
注:礦產資源型城市未完成塌(沉)陷區治理的,扣0.5分。
22.城市各級黨委和政府的城市安全領導責任(2分)。
市級黨委和政府未及時研究部署城市安全工作的;市級政府未將城市安全重大工作、重大問題提請黨委常委會研究的;市級黨委未定期研究城市安全重大問題的;領導班子分工未體現安全生產“一崗雙責”的;發現存在上述任何一處情況,扣2分。
23.各級各部門城市安全監管責任(2分)。
市級政府未按照“三個必須”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明確各行業領域主管部門安全監管職責分工的;相關部門的“三定”規定中,未明確安全生產職責的;各功能區未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的;發現存在上述任何一處情況,扣2分。
24.城市風險辨識評估(3分)。
(1)未開展城市安全風險辨識與評估工作,或安全風險辨識與評估工作缺少城市工業企業、城市公共設施、人員密集區域、自然災害風險等內容的,扣1分。
(2)未編製城市安全風險評估報告並及時更新的,扣0.5分。
(3)未建立城市安全風險管理信息平台並繪製四色等級安全風險分布圖的,扣0.5分。
(4)城市功能區未開展安全風險評估的,每發現一個扣0.5分,1分扣完為止。
25.城市安全風險管控(2分)。
(1)未建立重大風險聯防聯控機製,扣0.5分。
(2)未明確風險清單對應的風險管控責任部門的,扣0.5分。
(3)90%≤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率<100%的,扣0.2分;80%≤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率<90%的,扣0.4分;70%≤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率<80%的,扣0.6分;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率<70%的,扣1分。
注:計算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率的企業為建成區內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倉儲經營、裝卸、儲存企業,煤礦、非煤礦山、交通運輸、建築施工企業,規模以上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等企業。
26.城市安全監管執法規範化、標準化、信息化(3分)。
(1)負有安全監管職責部門(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應急、市場監管)的安全監管人員未按“三定”規定配備的,每發現一處扣0.2分,0.6分扣完為止;裝備配備未達標的,每發現一處扣0.2分,0.4分扣完為止。
(2)各類功能區和負有安全監管職責部門(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應急、市場監管)的執法信息化率小於90%的,每發現一個扣0.2分,1分扣完為止。
(3)相關部門(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應急、市場監管)上年度執法檢查記錄中,行政處罰次數占開展監督檢查總次數比例不足5%的,扣1分。
注:執法信息化率指使用信息化執法裝備(移動執法快檢設備、移動執法終端、執法記錄儀)執法的次數占總執法次數的比例。
27.城市安全公眾參與機製(1分)。
(1)未利用互聯網、手機APP、微信公眾號等建立城市重點安全問題公眾參與、快速應答、處置、獎勵機製的,扣0.3分。
(2)未設置城市安全舉報平台的,扣0.3分。
(3)城市安全問題舉報投訴未辦結的,每發現一處扣0.1分,0.4分扣完為止。
28.典型事故教訓吸取(3分)。
(1)未按照近三年國務院安委會或安委會辦公室通報(通知)要求,或國務院相關部門部署,開展相關隱患排查活動的,每發現一處扣0.2分,1分扣完為止。
(2)未公開近三年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的,每發現一起扣0.2分,1分扣完為止。
(3)未落實近三年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整改防範措施的,每發現一起扣0.2分,1分扣完為止。
29.安全科技成果、技術和產品的推廣使用(2分)。
(1)城市安全相關領域未獲得省部級科技創新成果獎勵的,扣1分;僅獲得1項省部級科技創新成果獎勵的,扣0.5分;獲得2項及以上省部級科技創新成果獎勵的,不扣分。
(2)未在礦山、尾礦庫、交通運輸、危險化學品、建築施工、重大基礎設施、城市公共安全、氣象、水利、地震、地質、消防等行業領域推廣應用具有基礎性、緊迫性的先進安全技術和產品的,扣1分。
注:部級科技創新成果包括但不限於中國安全生產協會安全科技進步獎、中國職業安全健康協會科學技術獎、華夏建設科學技術獎和中國地震局防震減災科技成果獎;入選交通運輸重大科技創新成果庫、安全生產重特大事故防治關鍵技術科技項目等。
30.淘汰落後生產工藝、技術和裝備(2分)。
企業存在使用淘汰落後生產工藝和技術參考目錄中的工藝、技術和裝備的,每發現一處扣0.5分,2分扣完為止。
注:淘汰落後生產工藝和技術參考目錄包括:《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9號)、《淘汰落後安全技術裝備目錄(2015年第一批)》(安監總科技[2015]75 號)、《淘汰落後安全技術工藝、設備目錄》(安監總科技[2016]137 號)、《推廣先進與淘汰落後安全技術裝備目錄(第二批)》(安監總局、科技部、工信部2017年公告第1號)、《金屬非金屬礦山禁止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一批)》(安監總管[2013]145號)、《金屬非金屬礦山禁止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二批)》(安監總管[2015]13號)。
31.城市安全專業技術服務(1分)。
(1)未製定政府購買安全生產服務指導目錄的,扣0.5分。
(2)未定期對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專項檢查,並對問題進行通報整改的,扣0.5分。
32.城市安全領域失信懲戒(1分)。
(1)未建立安全生產、消防、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特種設備等領域失信聯合懲戒製度的,每缺少一個領域扣0.1分,0.5分扣完為止。
(2)未建立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管理台賬的,每發現一個領域扣0.1分,0.3分扣完為止;未按規定將相關單位列入聯合懲戒的,每發現一個扣0.1分,0.2分扣完為止。
33.城市社區安全網格化(1分)。
(1)社區網格化覆蓋率未達到100%的,扣0.5分。
(2)網格員未按規定到崗的,每發現1人扣0.1分,0.3分扣完為止;未及時處理隱患及相關問題的,每發現一處扣0.1分,0.2分扣完為止。
34.城市安全文化創建活動(3分)。
(1)廣場、公園、商場、機場車站碼頭、地鐵公交航班等公共場所和公共出行工具,相關電子顯示屏、櫥窗、宣傳欄等位置未設置安全宣傳公益廣告和提示信息的,每發現一處或一次扣0.2分,1分扣完為止。
(2)上一年度市級廣播電視開展新聞報道、公益廣告、安全提示條數少於60條的,扣0.5分;市級網站、新媒體平台每年開展安全公益宣傳條數少於60條的,扣0.5分。
(3)城市社區未開展安全文化創建的,相關節慶、聯歡等活動未體現安全宣傳內容的,未將相關安全元素和安全標識等融入社區的,每發現一個扣0.5分,1分扣完為止。
注:社區開展安全文化創建活動包括不同形式和內容的定期、不定期、專項安全檢查製度和安全檢查計劃,監督或檢查範圍覆蓋社區內各類場所和設施;針對高危人群、高風險環境和弱勢群體,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家居安全、學校安全等方麵組織實施形式多樣的安全促進活動;針對地方特點開展不同災害的逃生避險和自救互救技能培訓及應急知識宣傳教育。
35.城市安全文化教育體驗基地或場館(1分)。
未建設城市特色的安全文化教育體驗基地或場館的,扣1分;基地或場館功能未包含地震、消防、交通、居家安全等安全教育內容或未正常運營的,扣0.5分。
36.城市安全知識宣傳教育(2分)。
(1)市級政府或有關部門未組織開展防災減災、安全生產、消防安全、應急避險、職業健康、愛路護路宣傳教育“進企業、進農村、進社區、進學校、進家庭”活動的,扣1分。
(2)中小學未開展消防、交通等生活安全以及自然災害應急避險安全教育和提示的,未定期開展消防逃生、地震等災害應急避險演練和交通安全體驗活動的,每發現一處扣0.2分,1分扣完為止。
37.市民安全意識和滿意度(3分)。
市民具有較高的安全獲得感、滿意度,安全知識知曉率高,安全意識強,最高得3分。
38.城市應急管理綜合應用平台(2分)。
(1)未建成包含五大業務域(監管監察、監測預警、應急指揮、輔助決策、政務管理)應急管理綜合應用平台的,扣2分。
(2)應急管理綜合應用平台未與省級應急管理綜合應用平台實現互聯互通的,扣1分。
(3)應急管理綜合應用平台各模塊(含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模塊)未真正投入使用的,扣0.5分;應急管理綜合信息平台未實現與市場監管、環境保護、治安防控、消防、道路交通、信用管理等多部門(機構)之間數據共享的,每少一個扣0.1分,0.5分扣完為止。
39.應急信息報告和多部門協同響應(1分)。
未建立應急信息報告製度的,未在規定時限報送事故災害信息的,未建立統一指揮和多部門協同響應處置機製的,發現存在上述任何一處情況,扣1分。
40.應急預案體係(1分)。
(1)未編製市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火災、道路交通、危險化學品、燃氣事故應急預案,未編製地震、防汛防台、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未編製大麵積停電、人員密集場所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每發現一項扣0.1分,0.3分扣完為止。
(2)街鎮預案未與上級政府、部門預案實現有效銜接的,扣0.2分。
(3)街鎮未按照預案的要求,采取桌麵推演、實戰演練等形式,定期開展消防、防震、地質災害、防汛防台等2項以上應急演練,並及時總結評估的,扣0.2分。
(4)未開展城市應急準備能力評估的,扣0.3分。
41.應急物資儲備調用(1分)。
(1)未編製應急物資儲備規劃和需求計劃的,未明確應急物資儲備規模標準的,扣0.2分。
(2)未建立應急物資儲備信息管理係統的,扣0.2分;相關部門未與企業簽訂應急救援物資供應協議的,扣0.1分。
(3)應急物資庫在儲備物資登記造冊和建立台帳,種類、數量和方式等方麵有缺陷的,每發現一處扣0.1分,0.3分扣完為止。
(4)未建立應急物資調撥協調機製的,扣0.2分。
42.城市應急避難場所(1分)。
(1)未結合行政區劃地圖製作全市應急避難場所分布圖或全市應急避難場所分布表,標誌避難場所的具體地點,並向社會公開的,扣0.2分。
(2)市級應急避難場所無應急避難場所標誌,基本設施不齊全的,每發現一處扣0.1分,0.3分扣完為止。
(3)按照避難人數為70%的常住人口計算全市應急避難場所人均麵積,1平方米≤人均麵積<1.5平方米的,扣0.1分;0.5平方米≤人均麵積<1平方米的,扣0.3分;人均麵積<0.5平方米的, 扣0.5分。
注:應急避難場所應包括應急避難休息區、應急醫療救護區、應急物資分發區、應急管理區、應急廁所、應急垃圾收集區、應急供電區、應急供水區等各功能區。
43.城市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4分)。
(1)未出台消防救援隊伍社會保障機製意見的,扣2分。
(2)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執勤人數不符合標準要求的,每發現一處扣1分,2分扣完為止。
44.城市專業化應急救援隊伍(2分)。
(1)未編製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規劃的,扣0.5分。
(2)未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基層應急隊伍建設的意見》(國辦發[2009]59號)要求,成立重點領域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每缺少一支扣0.2分,1分扣完為止。
(3)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未開展培訓和聯合演練的,每支隊伍扣0.1分,0.5分扣完為止。
45.社會救援力量(1分)。
(1)未將社會力量參與救援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範圍的,扣0.5分。
(2)未出台支持引導大型企業、工業園區和其他社會力量參與應急工作的相關文件,明確社會力量參與救援工作的重點範圍和主要任務的,扣0.5分。
46.企業應急救援(1分)。
(1)規模以上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以及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未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國務院令第708號)要求建立應急救援隊伍的,每發現一家扣0.1分,0.5分扣完為止。
(2)小型微型企業未指定兼職應急救援人員,或未與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的,每發現一家扣0.1分,0.3分扣完為止。
(3)符合條件的高危企業未按照《關於規範和加強企業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的指導意見》(公通字[2016]25號)要求建立專職消防隊的,每發現一家扣0.1分,0.2分扣完為止。
47.城市安全事故指標(4分)。
(1)近三年億元國內生產總值生產安全事故死亡人數未逐年下降的,扣1分。
(2)近三年道路交通事故萬車死亡人數未逐年下降的,扣1分。
(3)近三年火災十萬人口死亡率未逐年下降的,扣1分。
(4)近三年平均每百萬人口因災死亡率未逐年下降的,扣1分。
鼓勵項(5分)
(1)城市安全科技項目取得國家科學技術獎5大獎項(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獎勵。
(2)國家安全產業示範園區、全國綜合減災示範社區(地震安全社區)創建取得顯著成績。
(3)在城市安全管理體製、製度、手段、方式創新等方麵取得顯著成績和良好效果。
(轉自應急管理部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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